林志忠/办案请闭嘴!从马案看侦查不公开
▲马英九泄密案侦办过程,媒体紧追不舍,北检的态度一概不予回应,对于案情守口如瓶。
3月13日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起诉前总统马英九泄密等罪嫌(以下称马案),引起媒体广泛讨论,其中大部分意见是关于此案将来可能判有罪或无罪、此案对检察官定位的影响、此案在宪法机关权力分立的意义,乃至此案起诉在台湾民主政治发展上的价值等问题的探讨。我对此案的关心是,密切观察这个案件在检察官集体侦办过程中的媒体效应。
马案侦办过程,媒体追查、报导、批判的力道不小,热度不减,毕竟被告身分贵为前总统,案件受到大众瞩目及检视,理所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媒体如何批评北检(其中最常见到的批评是说北检侦办马案牛步化),北检的态度一概不予回应,对于案情则是守口如瓶。北检这样谨言慎行、严守分际的态度与风格,对比2008年间特侦组检察官侦办扁案过程中,集体在媒体记者会前排成一列矢志办倒阿扁,否则辞职下台,其后媒体对于扁案侦查案情、侦搜证据、侦办进度的报导无日无之、如影随形的情况,真是不可「同日而语」,使我有仿如隔世之感。我的非法律圈的朋友还打电话来消遣我:「北检态度如此封闭,有没有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规定:「侦查,不公开之。」是为「侦查不公开原则」。同条第3项规定:「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予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之人。」为什么立法上要明文规定「侦查不公开原则」呢?从被告一方来说,案件尚在侦查阶段,被告究竟有无涉嫌犯罪,极不明确,倘将侦查内容或告诉事实泄露予媒体,经过媒体大肆报导,社会大众极易形成「被告犯罪」的印象,对被告个人名誉必有伤害;又纵使检察官侦结后起诉被告,由于之前已有媒体广泛报导,恐将影响法院形成「舆论审判」之虞。就侦查一方而言,侦办内容外泄,可能引起在逃共犯的警觉、案情有关的证人受到骚扰、案件被害人受到威胁,因而招致妨碍侦查程序或结果之现象,如此必将增加侦查人员办案的困难与阻碍,甚至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逍遥法外。因此,我有很多担任检察官的朋友们曾经告诉我:「侦查案件,最怕大嘴巴!」也因此,每次看到「检、调人员强调……」、「根据检、警人员的说法……」、「法医说……」、「警方表示今日将……」、「检方告知已锁定……」等等报导,我就觉得不可思议,检、调、警、法医真的这样说吗?侦查不公开原则还存在吗?侦办案件的伦理规范放在哪里呢?
侦查不公开原则是否很难执行呢?这个原则与民众「知的权利」是否冲突呢?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项的除外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太过抽象,是造成侦查不公开原则大开漏洞的原因。但是,从马案侦办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坚守「侦查不公开原则」不是做不到的事。那么,为何每次发生社会瞩目案件或重大刑案时,侦查不公开原则就会被侦办人员抛诸脑后,使得媒体对于案情或侦办内容可以大肆报导呢?其实这与侦办人员的心态有关,与「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实在扯不上什么关系。
最后,在此引述一位日本记者于1987年5月间采访东京地检署特搜部(与台湾之前不久才被废除的特侦组类似)的记录供各位做个参考:「……而使我更惊讶的是限制采访的严格,我们不许与第一线的检察官接触,如有违反,将被禁止出入检察厅。检察官如对媒体泄露情报,将遭到降职的处分,能够见面的只有特搜部部长和三个副部长。」(鱼住昭著,陈鹏仁译,《战后日本三大政治弊案》,原书名《特搜检察》,2004年3月,商务出版,第1页)。日本在30年前就如此严格地维护「侦查不公开原则」,而我们究竟做了什么?他山之石,可以攻错,我想,法务部长、警政署长与侦查人员是要加油了。
●林志忠,旭成国际法律事务所所长、总统府司改国是会议第二分组委员、民间司改会常执、冤狱平反协会监事,曾任地院法官、台中律师公会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