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肉搜!《性侵防治法》三读 个人也不可散布被害者资讯

。(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

▲立法院三读通过《性侵防治法修正案,未来任何人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资讯。(示意图/翻摄自网路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为遏止「网路肉搜」歪风,立法院8日三读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未来任何人不得以媒体或其他公开方式揭露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识身分的资讯,违反规定者,媒体、网路事业将处最高60万元罚锾;若散布资讯者为个人,最高可处10万元罚锾。

现行规定仅规范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路等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性侵被害人身分,但法案修正通过后,将规范对象扩大到「个人」,明令规定除被害人同意、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报导必要,否则任何人都不可任意公开或揭露被害人资料

此外,修正草案也扩大性侵案件通报范围,不只司法人员矫正人员,连村里干事等都列为性侵害案件的通报义务人;且主管机关若得知有性侵犯情事,应立即处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对于儿童或有心智障碍的性侵害被害人,修正案也规定,在侦查或审判阶段,经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法官等认为有必要时,有相关专业人士可在场协助讯问,并得经适当隔离措施保护被害人。

▼违反规定者,媒体、网路事业最高可罚60万元;若为个人,最高可罚10万元。(资料照/记者周宸亘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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