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资外泄侵害 法庭上多认业者应举证

网路时代个资外泄成民众忧心的大问题,尤其是消费者若权益遭侵害,却往往未必有举证能力。图为国民党团过去召开资安记者会的画面。(本报资料照片)

网路时代个资外泄成民众忧心的大问题,尤其是消费者若权益遭侵害,却未必有举证能力,可能导致权益受损而求助无门。对此,律师专业的国民党立委李贵敏指出,基于保障消费者立场,对于个资外泄及机关有无采取适当措施的举证责任,法庭实务上会斟酌当事人能力之不对等,多认应由业者负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由请求方负担,但个资外泄这种事情,受害人多难承担举证责任。对此,李贵敏分析,过去法院判决也确认过,因应现代的诉讼型态,如严守该条原则,难免产生不公平结果,有违正义原则,因此法院在审理个资侵害事件也多会引用该条但书,会视个案斟酌当事人间能力,来判断是否有显失公平状况。

此外,若因企业未依法订立个资档案安全维护计划及安全稽核机制,致骇客入侵窃取个资,或因其成员外泄的状况,法院多认定有高度举证困难,令被害人担负举证责任显然不公。因此基于保护消费者立场,法院在斟酌当事人间能力不对等,搜证有困难等因素后,多会认定该由业者担负举证责任。

至于近期有名人被冒用名义去诈骗他人,一般人也担心个人帐号若被利用去诈骗他人,自己是否也会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李贵敏表示,帐号被盗用而被列为被告的案件最近并不少,但实务上检方必须证明被盗用帐号者有「帮助故意」,必须要有犯罪意图,也就是说若只是单纯帐号被盗用,无诈欺或帮助意图时,实务上都有检方因未提出积极证据证明被告犯意而获无罪判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