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法:特定民团有资格将法官送评鉴吗?

民间团体司法院前要求加速司改。(图/记者吴铭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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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会重演,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近日立委又将审议《法官法》草案关于评鉴部分,最大争议之一,在于司法院版草案改采所谓的全民评鉴(当事人得为移送请求权人)后,删除原少数特定团体之移送请求权,但尤美女版草案又将其纳入,引发各界抨击,大家看到眼花撩乱

整理资料及先前贴文:

主管机关立场(司法院汇整意见,参4/24提出于立法院资料)

反对尤版提案,认为修法开放人民得直接向法官评鉴委员会声请个案评鉴后,无保留「特定评鉴团体」就个案评鉴请求权之必要,理由包含:

1、少数评鉴团体(也是移送案件的大宗来源)不当使用评鉴资料,甚至有移送时即诉诸媒体或网路公审,造成未审先判的预断影响及负面效应,严重侵害系争案件受评鉴法官的职业尊严及名誉,此等不当行为却无法有效加以制约(小编按:无罚则,无可奈何;被公审的法官不受公平审判的保障?)。

2、部分评鉴团体之律师成员,一方面活跃于(重大)诉讼案件,另一方面因掌握请求个案评鉴之权柄,在诉讼实务上相较于其他律师,已俨然形成「特殊之族群」,享有特别待遇实质威胁司法之公正性(小编按:请参考附件,律师正式质疑法官诉讼指挥偏颇白话版就是对某特定司改团体律师特别「礼遇」,其他律师道长看不下去) ,显然现行法让部分民团作为法官个案评鉴请求人之设计,实际运作上对司法公信力及评鉴制度之长远发展而言,均属弊大于利

小结:尤版提案对以上问题,并未提出任何解决之道,但未来司法行政及监督不周责任却由主管机关概括承受,混淆宪政份际,恐后患无穷。

如有兴趣可继续阅读:【新法社声明】民团如何参与法官淘汰程序

剑青检改声明摘要:

二、反对「利益冲突团体」继续保有请求评鉴资格,应回归担任「法庭之友」之国际常态,维护司法公正

依美国、加拿大等先进国家法制设计,民间社会团体仅能以「法庭之友」 (amici curiae)身分,参加诉讼,积极提供诉讼法律意见,促进国家改革。我国制度扭曲,缺乏「法庭之友」制度设计,导致民间社运团体改以请求法官评鉴团体之姿,潜入司法体系内部,演变成可以送请评鉴法官为要胁,取得其所欲之判决结果。

近年来,更有部分评鉴团体之律师成员,因掌握请求个案评鉴之权柄,在诉讼实务上相较于其他律师,已俨然形成特殊之族群,享有特别待遇,实质威胁司法之公正性,形成「利益冲突团体」之不公平现象,在法律圈早已受到诟病。现行法下「民间社会团体」能移送法官评鉴之资格,既属错误,应予废止,并另设「法庭之友」机制,容许多元之「民间社会团体」参加诉讼,方能真正促进国家进步。

然而,依尤美女委员草案版本,不仅不回归「法庭之友」之设计,更变本加厉,拟又增加延揽少数特定团体加入,其修法草案总说明直接点名:「经常性业务与法官职务行使有所接触之民间团体,如:法律扶助基金会、南洋台湾姊妹会、台湾国际劳工协会等外籍劳工、配偶扶助团体,亦因较明了法官品德操守等事项,得做为请求评鉴之团体,爰修正第35条第1项第5款,明定经常性业务与法官职务行使有所关联之团体,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即得请求个案评鉴。」此处设计不仅严重悖离法理,且为何举该等团体为例,更启人疑窦,所谓「与法官职务行使有所接触之民间团体」,其标准为何?令人索解。

本会认为,该草案版本对司法公正之威胁及破坏性极大,且尚有诸多重大瑕疵。请立法院审慎修法,勿成破坏司法公正之罪人。

法官改革司法连线:倒行逆施的法官法修法,台湾要的是人治司法?

1、出尔反尔

「更何况,这次删除民间团体作为请求评鉴主体,而开放人民直接声请评鉴的意见,事实上是由过去司改会要角尤伯祥高荣志两位律师所提出,并获成大李佳玟教授支持,最终在2017年司改国是会议提案通过。本连线实在不知道为何这个财团法人会想越不对劲,直到如今才又反悔?」

2、差别待遇?

「…已有律师明白对法院表示不满,认为法官对该得提出请求的财团法人律师成员特别礼遇,未能公平指挥诉讼!相信这样的瓜田李下,对于该财团法人真是莫大羞辱。况且,赋予A民间团体独立请求权,为何不给B团体?如果给了B团体,是不是又造成B团体成员被认为受到特别礼遇?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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