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台数科股票遭批奥步 宋丽华:为国家安全把关叫奥步?

▲民代买台数股票遭诉,《新新闻》完整报导开庭内容。(图/翻摄《新新闻》)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

「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目前深陷「党政军条款争议,台数科呼吁,党政军条款不该被有心人操弄遂其所愿。购买台数科股票的屏东县议员宋丽华今天(20日)晚间回应,本人决非恶意,而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并依照一般交易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购买台数科的股票,借此彰显上市公司无法防堵党政军资金漏洞,戳破台数科所谓可有效杜绝党政军介入的谎言

对于自己购买一张台数科股票被台数科指为「奥步」,宋丽华20日傍晚表示,现行广电三法的党政军条款,是要求有意投资媒体投资人,其中不得含有任何党政军的资金,而且是严格的一股都不行,借此杜绝党政军干预媒体的任何可能性。若有意投资媒体之投资人属于非上市柜公司,由于股票买卖交割方式须遵守公司法第165条的登记程序,尚有可能确认其中没有任何党政军资金;反之,若有意投资媒体之投资人属于上市柜公司,依照目前集中市场的交易实务,既无事前防范党政军参股方法,亦无事后强制售出党政军持股的机制,无论是法律上或现实上都无从防堵党政军的介入。

宋丽华表示,民法第71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但其规定并不以之为无效者,不在此限。」而广电三法规定党政军不得投资媒体,但并未规定党政军所购买之股份无效,应属于民法第71条但书之规定,不受前段无效之限制。

宋丽华认为,倘若党政军所购买之股份为无效,又何须处罚受投资的媒体,直至党政军退出?更何况,在证券交易市场依法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无效,就要退还,又不知何人卖的?要退给谁呢?这样会让交易秩序大乱!相信法院不会这样判的!

宋丽华说,本人向来关心党政军或中资是否影响或控制媒体经营,进而干预媒体内容。故当本人发现台数科打算以上市公司的身分购买东森电视股权,又在今年1月23日NCC公听会时大言不惭说道:「…本公司未来取得停止过户日之股东名册时,皆会自行检视股东名册,针对新进法人股东,本公司亦将主动发函告知,若其有党政军背景则不得投资本公司股票,增资发行新股时也会比照前例,在在公开说明书封面显著处注明显党政军不得投资,以善尽本公司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云云。本人认为,在现行实务上,只要是上市公司就无法拒绝特定人或特定对象投资,所以特别依照一般交易的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购买台数科的股票,借此彰显以上市公司无法防堵党政军资金的漏洞,戳破台数科所谓可有效杜绝党政军介入的谎言。

宋丽华表示,根据NCC组织法第1条,特别要求NCC应谨守党政军退出媒体之精神,NCC有义务要切实执行现行广电三法的党政军条款,同时呼吁NCC正视此一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国安漏洞问题,依现行法之规定及过去凯擘、TVBS、八大、中嘉台湾宽频先例,不同意由上市公司申请取得广播电视事业股份,以免党政军甚至陆资借机掌控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