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法:移送职务法庭 何必叠床架屋?

司法院。(图/记者屠惠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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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5月8日并案审查法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预计在下5月13日下午2点30分开始协商现制下,法官评鉴委员会(法评会)无法直接移送职务法庭,而是必须先经监察院弹劾后始移送职务法庭。检察官/检评会部分因准用之,亦同。

官方版草案,目前维持现制法评会报由司法院后,先经监察院始能移送至职务法庭之规定,监察院代表亦认为应该维持现制。但部分立委不表赞同。由于没有共识,故此部分保留,交由协商决定。

The Story

周春米立委提案改采双轨制:由法评会直接送职务法庭,并应将决议结果告知监察院,以及监察院经弹劾后再移送职务法庭。

黄国昌立委亦主张不用经过监察院,指出淘汰不适任法官的现行机制「叠床架屋」太严重,时间漫长,且相关机关中「政治性格」最高是监察院,例如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弹劾案

司法院吕太郎秘书长赞同惩戒应该快速,但惩戒案由法评会直接送职务法庭后,若监察院也对同一案提起弹劾,也送职务法庭,在法律上可能有「一事不再理」的疑虑。

The Questions:

由以上可知,现制「法评会(移送)→监察院(移送)→职务法庭(审判)」主要问题有三,立委因而提案修法

1、叠床架屋

移送决定分为「前、后」两阶段,法评会决议后应先经监察院,弹劾后再移送职务法庭。比较法上并无此种先例,亦无必要。

2、程序拖延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两阶段移送的结果,必然是程序期间拉长,而法官惩戒本来多是敏感且受瞩目的司法案件,期间拖延可能造成人民更不信任司法的结果。

现制下此一问题已经很严重,未来修法后因采职务法庭采二审制(有通常救济途径,此部分无争议),延宕情形将更为严重,其流程拉长为:「法评会(移送)→监察院(移送)→职务法庭(一审)→职务法庭(二审)」,可谓雪上加霜。

3、政治性

指标性案例即前检察总长黄世铭泄密案,检评会虽决议将黄世铭移送监察院,建议撤职,但监察院两度否决弹劾案。

The Solutions:

1、法评会移送之「单轨制」:

一律由法评会直接移送职务法庭,一来缩短程序期间,二来避免监察院的宪政定位与政治中立性争议;依附于五权宪法宪政体制之监察院,对司法权影响之疑虑,也可一并避免。

2、法评会与监察院皆可独立移送之「双轨制」:

若政治现实上,1之方案不可行,则退而求其次,改采法评会与监察院皆可独立移送之平行双轨制。亦即,法评会决议后迳行移送至职务法庭,无庸经过监察院;另,监察院亦得自行发动调查、弹劾并移送至职务法庭。

以上双轨并行,独立运作,互不影响。至于同一案件两者皆移送情形,职务法庭只要合并成一案审理即可,不生「一事不再理」原则之违反问题。

3、配套程序措施:职务法庭应限时审理。

以上1、2两方案虽可缩短程序期间,然因修法草案增设第二审作为救济,程序期间亦将相应拉长,为免因程序延宕而减损司法信赖,建议比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7条选举诉讼限期审判规定:「…各审受理之法院应于六个月内审结。」

以上所称法评会移送职务法庭,皆指经司法院以司法院名义移送,职务法庭之原告,亦为司法院。

因此,笔者的修法建议如下:「法评会(移送)→职务法庭(一审,限期审理)→职务法庭(二审,限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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