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式司法」法官如何处理?司法院开会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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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范的修复式司法如何进行,司法院邀请各界代表开会,讨论研拟《法院办理审判中转介修复式司法应行注意事项》,有人认为,不应只有反映被害人保护之单一观点,也应注意加害人回归社会的正向意义,如果只是强调被害人保护,须注意是否偏离法院公正中立立场

司法院为回应修复式司法作为世界各国因应犯罪策略趋势,并协助各级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之4第1项规定,在充分尊重被害人及加害人自主之下,将案件转介至适当之机关机构团体,预防将来再犯减少对于刑罚过度依赖,因此开会研商研拟办理方法

草案初稿的规范方向,有与会者指出,修复式司法是回应犯罪的替代措施,虽与被害人保护经常相提并论,但不应只有反映被害人保护之单一观点,且若相关规范过于详尽,法院将非单纯派案,而是积极介入,此一定位是否会压缩到专业发展空间,值得深思

关于法院之告知义务,有与会者表示,法官刑事法庭严肃的氛围下告知相关事项,当事人紧张之余,可能被迫回应而同意;规范详尽的告知义务,也加重法官负担而可能导致怯步,建议采取只要双方愿意对话,法院即可将案件转出的方法,让专业促进者接手说明相关事项,在促进者所营造和善信任气氛下,相信会有比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