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职合理吗】陈昱廷/司法官淘汰机制如何修正

▲日前立委尤美女、周春米性别司改联盟共同召开「『性骚法官不免职』、『性侵移工不起诉』、『强制猥亵无罪』,要求立即抢救性别盲的司法!」记者会。(图/民间司改会提供)

陈昱廷/司改会专职律师。喜欢音乐、电影、摄影及阅读,因学生时期接触冤案议题进而投入NGO工作,希望法律能够帮助更多需要的人。

去年三月八日妇女节当天,职务法庭将涉及强吻、性骚扰法官助理而遭惩戒陈鸿斌法官由免职改判罚薪,引发舆论抨击,但在监察院提起再审后,职务法庭日前(2/14)废弃原再审判决,驳回陈鸿斌法官提出的再审。

在去年的风波之后,官方及民间纷纷出现修改《法官法》、强化监督机制的声音,但在接近一年后的今天,官方版本的《法官法》修正草案仍然迟迟未送进立法院,且有许多进步的空间,提出建议如下。一、评鉴委员会与职务法庭引进外部委员

法官与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各由十一名委员组成,其中「法律人」,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即占了七人,而职务法庭更是全由法官组成,然而,台湾法律人才的养成过程中,往往同质性奇高,在评议过程中难免有讨论观点过于偏狭的问题。

以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下称检评会)106年检评字第3号决议为例,该案被评鉴检察官认为,被害人在被迫口交时没有咬伤加害人阴茎,可见是合意口交,检察官办案出现「理想被害人迷思」,严重欠缺性别意识。没想到提起评鉴后,检评会却为该检察官护航,自行推论加害人与被害人有信任关系,否则加害人「何以放心将其生殖器放入A女口中,而不怕被利齿所伤」,检察官无须被惩戒。

从前述案例,再到职务法庭将陈鸿斌法官免职改判为罚薪的判决,可发现法官、检察官淘汰机制的把关者,也存在欠缺性别意识的问题,凸显了法律专业并不代表万事皆通,唯有提升评鉴委员会与职务法庭组成成员的多元性广纳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并让非法律人能够占过半席次,所做出的决定才能避免产生偏颇

日前司法院提出的《法官法》修正草案版本,虽然将评委会外部委员由四人增加至六人,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组成的委员仍占七人,在法律专业委员过半数的情况下,评议结果恐怕仍由法律人主导,难以期待此版本通过后的评鉴委员会将与现况有所不同;而职务法庭同样也应该加入外部委员,改变目前全数由职业法官审判的情形,才能回应外界对于官官相护的质疑。

二、全面评核由评鉴委员会办理并公开结果

《法官法》中除了法官、检察官的个案评鉴外,要求司法院及法务部每三年举办「全面评核」,全面性地检视法官、检察官的表现。但自2011年以来,共办理两次全面评核,却从没有任何法官、检察官被移送个案评鉴,对比近日多起司法风纪案件人民司法人员的不信任度,司法人员的表现似乎并不像「全面评核」结果所显示的无懈可击。

再者,全面评核的主责机关是司法院及法务部,可说是自己人评自己人,再加上结果不对外公布,外界其实难以检视评核的指标与实际评核的情形。因此,全面评核应交由较客观的评鉴委员会进行,且若评鉴委员会在检视的过程中发现应移送个案评鉴的法官、检察官,也可以立即提出评鉴,而全面评核的结果也应该有一定程度的揭露,以供全民检视,除了可发现不适任的法官、检察官外,相对地也可以鼓励认真的法官、检察官。但是,在司法院日前提出的版本中,却没有见到任何对于「全面评核」制度的改革方案,对于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外人仍然只能雾里看花!

三、淘汰机制程序应更精简

司法院提出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希望将职务法庭改为二级二审,以保障受审者,但现行的法官、检察官淘汰机制已十分冗长,要先向评鉴委员会提出评鉴请求,成立后更要移送监察院审查提出弹劾,此后才由职务法庭进行审理,过程旷日费时

如果要将职务法庭改为二级二审制,则应该配套修正评鉴委员会决议应移送监察院审查的规定,让评鉴委员会的决议可以直接进入职务法庭审理,但同时保留监察院提出弹劾的权力,成为评鉴委员会与监察院皆可提出案件进入职务法庭的「双轨制」,兼顾程序的效率与当事人程序保障。平心而论,台湾的法官、检察官大多兢兢业业为人民的权益把关,如果因为少数法官、检察官的违法办案或不当言行而让民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并非我们所乐见,也正是因为这样,法官与检察官的监督、淘汰机制才会如此重要。当我们能够有效率地汰除不适任的法官及检察官时,人民便会发现司法体系中仍有许多认真办案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如此必定能重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也才能达到全民对于司法改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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