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内阁制】陈清秀/修宪朝向内阁制合理吗?

▲笔者解释我国如果总统国会议员多数属于不同政党担任时,就容易因为个政党政见不同,而造成国政僵局。(资料照/记者徐政璿摄 )

●陈清秀/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

这次总统大选,有候选人提出修宪建议,提议我国政府部门朝向内阁制修宪。在民主国家中,有关政府统治权,有总统制与内阁制的区分。在总统制,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直接由民意选出,享有实质上最高决定权,而与立法部门(国会)严格分离,两者权力分立,总统直接对于人民负责,而不对于国会负担政治责任。因此在任期中,并不受国会不信任决议罢免。另一方面,总统对于国会也没有解散权力,也没有法案提案权,只能透过国会议员提案立法,但对于法案享有否决权。美国即采取总统制。

而在内阁制,则有合议制的行政机关之内阁存在,以国会的信任作为内阁在职要件内阁总理(包括过半数部会首长)并非由直接民意选出,而是间接的,由国会就国会议员中,加以选出担任。亦即由拥有最多国会席次的政党,或政党合作,组成执政团队,并由执政党的领袖担任内阁总理。内阁制具有合议制的、享有实质上最高决定权的行政部门,并对于国会负担连带的政治责任,国会得对于内阁作出不信任决议,同时内阁政府则有解散国会的权力。其行政权立法权间的关系采取相互合作,而不是分离的模式。在此种议会内阁制的典型例子,就是英国的内阁制度

我国目前采取双首长制,有称为「半总统制」,既有总统制的色彩,又有内阁制的色彩。一方面总统民选,总统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包括任命行政院长以及提名司法院大法官考试委员及监察委员之权利,以及作为三军统帅承担国家安全重责大任,且对于政府内政大政方针也具有实质的重大影响力

而行政院院长虽然在宪法上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长,除对于总统负责外,也应接受立法委员(国会议员)之质询监督,而对于立法院负责,但实质上「有责无权」。而总统则仅受民意监督(四年改选一次),其权力行使较不受监督节制,可谓「有权而无责」,导致容易造成总统权力过大,如果滥用其权力,则容易形成不受监督制衡之强人威权体制。加上如果总统与国会议员多数属于不同政党担任时,就容易因为个政党政见不同,而造成国政僵局。因此学者批评此种制度无法避免权责不相符、难以课责缺点。如果总统不遵守宪法,也容易造成违宪乱政现象

展望未来,我国已经迈向民主法治国家,脱离强人威权统治时代,因此我国修宪方向,宜采取议会内阁制的统治架构,此一议会内阁制,采取政治菁英集体领导作风,可以避免独裁专制滥用权力的现象,且政府施政更能整体反映民意,落实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原则。同时因为行政部门权责相符,可以落实民主政治的责任政治精神,而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也可以相互制衡,协同合作,共同建设国家,提升人民生活福祉。此所以德国及英国等欧洲多数国家以及日本均采取议会内阁制的统治架构,而运作也相当成功,可作为我们参考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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