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王隆昌案】污点证人本身充满污点

台北科技大学教授王隆昌(前排右)因前后矛盾的污点证人证词,以受贿罪遭判7年多,日前透过民间司改会声请再审与非常上诉。(图/记者吴铭峰摄)

因担任南港展览馆招标案的评审委员,被以职务行为受贿罪起诉、判刑,并已假释出狱的台北科技大学教授王隆昌,日前提出再审与非常上诉,以图洗刷自己的清白。

此案之所以被判有罪,并非有收贿的具体事证,仅是依据所谓行贿者,前后不一、矛盾百出的证词,自属疑点重重。此案所显露者,恐只是冰山一角,因于贪渎案件被视为最有利证据的所谓「污点证人」,事实上,却充满着污点。

于贪渎犯罪隐密性,对于此类犯罪的侦查,就得依赖特殊的手段,如监听卧底等。只是此类手段,侵害的人权极深,自属于最后手段,甚且当使用此类手段,也未必能找出证据,最终所依赖者,就只能是行贿者的指证。

因贪渎犯罪诉追的重点乃是公务员,故为鼓励行贿者勇于出面现行法制,就规定有诸多刑罚的优待。如根据《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5项,行贿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甚至根据《证人保护法》第14条第1、2项,只要能供出整个犯罪网路检方除可声请法院减或免刑外,亦可直接为不起诉处分

只是这个出于犯罪控制所为的刑罚优待或免诉之手段,却已形成冤罪的根源。因行贿者为了尽速脱离诉讼,再加以检察官必会以起诉为要胁,就可能配合其要求,而为不实之陈述。故此类案件,对于行贿者指证历历的所谓行贿过程,就可能从调查局廉政署、至检察官,然后到法院,无论在时间地点,甚至行贿金额,都有不同的说词

面对如此前后不一、错误百出的证词,如当证人遭被告方质疑证词前后不一,或者记忆不清时,检方却往往提示侦讯时的笔录,或者有意选择的监听译文,以「晓喻」其回归有罪的陈述。只是这些举措,不仅是诱导,更属于传闻证据,司法本应加以严格审视与排除,却常顺着起诉者所建构的不完整蓝图,自行拼凑出有罪图像。如于监听译文只要出现,「巧克力很贵,要自己吃」,就认定其中必有贿款。甚至还有,陈述的送钱金额,每次讲的都不一样,法官平均数为最终收贿数额,却从头到尾,没有金钱或其他证据的诡异判决出现。

也因此,于王隆昌案里,既无任何受贿的证据,且关于被告与所谓行贿者,也毫无任何相识,甚至相遇的证据,最终竟被法院照单全收,且判决有罪,就一般人而言,确实难以想像,也严重违背刑事司法最基本的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原则。只是过往贪渎案件类此情况而被判有罪者,却也不少见,王隆昌案已非仅是个案,而是暴露出刑事司法的审判结构,真的出现了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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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