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王隆昌案】污点证人本身充满污点
▲台北科技大学教授王隆昌(前排右)因前后矛盾的污点证人证词,以受贿罪遭判7年多,日前透过民间司改会声请再审与非常上诉。(图/记者吴铭峰摄)
因担任南港展览馆招标案的评审委员,被以职务行为受贿罪起诉、判刑,并已假释出狱的台北科技大学教授王隆昌,日前提出再审与非常上诉,以图洗刷自己的清白。
此案之所以被判有罪,并非有收贿的具体事证,仅是依据所谓行贿者,前后不一、矛盾百出的证词,自属疑点重重。此案所显露者,恐只是冰山一角,因于贪渎案件被视为最有利证据的所谓「污点证人」,事实上,却充满着污点。
于贪渎犯罪的隐密性,对于此类犯罪的侦查,就得依赖特殊的手段,如监听、卧底等。只是此类手段,侵害的人权极深,自属于最后手段,甚且当使用此类手段,也未必能找出证据,最终所依赖者,就只能是行贿者的指证。
因贪渎犯罪诉追的重点乃是公务员,故为鼓励行贿者勇于出面,现行法制,就规定有诸多刑罚的优待。如根据《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5项,行贿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甚至根据《证人保护法》第14条第1、2项,只要能供出整个犯罪网路,检方除可声请法院减或免刑外,亦可直接为不起诉处分。
只是这个出于犯罪控制所为的刑罚优待或免诉之手段,却已形成冤罪的根源。因行贿者为了尽速脱离诉讼,再加以检察官必会以起诉为要胁,就可能配合其要求,而为不实之陈述。故此类案件,对于行贿者指证历历的所谓行贿过程,就可能从调查局或廉政署、至检察官,然后到法院,无论在时间、地点,甚至行贿金额,都有不同的说词。
面对如此前后不一、错误百出的证词,如当证人遭被告方质疑证词前后不一,或者记忆不清时,检方却往往提示侦讯时的笔录,或者有意选择的监听译文,以「晓喻」其回归有罪的陈述。只是这些举措,不仅是诱导,更属于传闻证据,司法本应加以严格审视与排除,却常顺着起诉者所建构的不完整蓝图,自行拼凑出有罪图像。如于监听译文只要出现,「巧克力很贵,要自己吃」,就认定其中必有贿款。甚至还有,陈述的送钱金额,每次讲的都不一样,法官以平均数为最终收贿数额,却从头到尾,没有金钱或其他证据的诡异判决出现。
也因此,于王隆昌案里,既无任何受贿的证据,且关于被告与所谓行贿者,也毫无任何相识,甚至相遇的证据,最终竟被法院照单全收,且判决有罪,就一般人而言,确实难以想像,也严重违背刑事司法最基本的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原则。只是过往贪渎案件类此情况而被判有罪者,却也不少见,王隆昌案已非仅是个案,而是暴露出刑事司法的审判结构,真的出现了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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