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精神障碍? 司法院邀医界及卫福部研议修法
为使我国刑事诉讼法与《两公约》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接轨,司法院召开「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研议修法。(黄捷摄)
司法院为使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精神障碍或心神丧失相关规定更完善,能与《两公约》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接轨,日前召开「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第40次会议,由秘书长林辉煌主持,邀集审、检、辩、学各方代表,共同研议修法方向。
本次会议针对刑诉法第294条、第465条及467条有关就审能力及受刑能力部分研议,因与会委员对相关要件及实务适用可行性有疑问,遂邀请卫生福利部、精神鉴定医师代表参与讨论。
针对第294条「停止审判」要件部分,草案初稿所载「身心障碍」一词,究竟要明确定义、删除或委诸实务发展,会中意见不一;另初稿所定「不解诉讼行为意义或欠缺依其理解而为诉讼行为之能力」,有委员建议精简为「无诉讼能力」,但医师代表认为,原文较有利鉴定实务依循。
另就第465、467条「停止执行」事由部分,草案条文中提及「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碍」用语,卫福部代表建议修正为「有客观事实足认其身心状况」;另有委员主张不得对身心障碍者执行死刑,部分与会者对此持保留态度,暂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