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警案无罪后续 司法院研议修刑诉法精障者得免枪决引热议

司法院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发热议。(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铁路警遭刺杀凶手竟获判无罪,事件持续发烧。司法院日前召开「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会中委员针对《刑事诉讼法》中,精神障碍者遭判死刑后是否得执行,进行热烈讨论。其中司法院认为倘若判死刑定谳后而出现精神障碍、不解执行的意义,就不应判死,但与其他委员的意见相歧,最后决定暂时先搁置,另行讨论。

铁路警察李承翰去年执勤时,遭郑姓男子持刀刺死,全案经由嘉义地院一审审理后,嘉义地院合议庭法官郑男犯案时受思觉失调症影响,而判处郑男无罪,宣判出炉后更是引发各界哗然,各界均希望政府能强化社会安全网,避免类似案件再发生。另外新店先前发生随机刺杀路人案,小灯泡命案等等案件,让精神病患犯案的问题,引发重视。

对此,法务部打算修正《刑法》第87条第三项规定的「监护处分」,未来精神病患的监护处分不以现行的5年为限,将治疗到好才会停止处分;另外法务部也打算与卫福部合作,筹设「司法精神病院」。

相关议题在司法院的「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也一样发烧。这次引起讨论的条文,是《刑事诉讼法》第465条及第467条,2条条文目前为受死刑之谕知者,如在「心神丧失」中,停止执行。但司法院刑事厅打算把「心神丧失」修正为「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碍,致不解执行意义」,据了解,修法的目的在于便利于鉴定是否为「心神丧失」者,也更加符合两公约法的精神。

但与会的法务部、卫福部代表均不认同。法务部代表提出「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无辨识能力或欠缺控制能力」者,至于卫福部则认为需「有客观事实足认其身心状况不解执行意义」,与司法院的提案有差异。此外,也有委员建议增订「停止审判」裁定得抗告的规定。

由于讨论热烈,没有达成共识,最后会议主席、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作出裁示,暂时先搁置相关条文,并请刑事厅先行研议与司法精神医学相关的委托研究,以供未来续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