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三读 强制住院须法官裁定

立法院29日院会三读通过「精神卫生法修正草案」。(姚志平摄)

台湾近年因精神疾病引发的社会案件频传,立法院会29日三读通过《精神卫生法》修正草案,删除现行条文中对于严重病人「得仅经其保护人同意」等规定,落实病人知情同意权。新法也明定,强制住院改采法官保留原则并采参审制,强制住院不得超过60天。

《精神卫生法》自1990年公布施行至今,虽然期间历经4次修正,但逾10年未大修,而台湾近年因精神疾病引起的社会案件频传,包含台北捷运随机杀人案、小灯泡事件、铁路弑警案、超商店员口罩杀人案等,引发社会议论,行政院会今年初通过《精神卫生法》修正草案。

现行《精神卫生法》明定,精神疾病强制住院、强制社区治疗,由中央主管机关精神疾病强制鉴定、强制社区治疗审查会审查。为保障严重病人权益,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强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审查会应协助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向法院提出严重病人强制住院或延长强制住院声请,并协助法院安排审理。

三读条文明定,法院裁定采参审制,组成包含法官、精神科专科医师、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且强制住院不得超过60天;若经2位以上指定专科医师,鉴定严重病人有延长强制住院的必要,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应于届满14天前,向法院声请裁定延长,但声请裁定次数以一次为限,延长期间不得超过60天。

此外,三读条文明定,紧急安置期间从5天改为7天,强制鉴定从2天内完成改为3天内完成。由于新法牵涉跨部会,三读条文提及,有关《精神卫生法》的施行日期,除了强制社区治疗、强制住院治疗条文及对应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订定,其余条文自公布后2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