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鉴定的艰难,法官裁判的艰难
▲废死联盟:《我们与恶的距离》经典回顾,下同。(图/翻摄废死联盟脸书)
●杨添围/精神科专科医师,台湾精神医学会理事,台湾司法精神医学会理事
因精神异常(我国称: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犯罪,在世界各国,无论是俗称大陆法系(德、日、中国)或海洋法系国家(英、美),抑或是穆斯林国家,都有类似法律设计:认为行为人对于他或她的犯罪行为,辨识能力受损,或控制能力受损,因此刑法难以责难,而免除或减轻其刑,取代以治疗或预防再犯的处分(我国为保安处分中的监护处分)。
在严重精神疾病中比率最多的思觉失调症,病人若犯罪,在各国审判,包括台湾,皆有可能由于精神状态影响被告而判决无罪。
原因,不在于精神疾病就该当无罪,而在于,以思觉失调症为例,这样的病症,缺乏病识感,就是核心症状之一;罹患思觉失调症的人,常常无法认识到自己生病,也无法察觉到自己受制于疾病而缺乏自控,病人可能行动举止如一般人,但是却生活在扭曲脱离现实的自我世界,既使勉强接受服药,还可能认为周遭劝说自己服药的人是加害者,也相当可能无法察觉停药后,己身的世界又再度扭曲,因为病识感,其实是脑部病理生理状态的反应,不是一个可以任意开关的症状。
因此,对于一个不幸生病的人,无法对抗自身疾病,无法认识自己受困于疾病,外观及行为举止可能正常,却生活在极度扭曲的非现实世界,所以需要精神医学专家,来协助法官了解,为何,这个人不应加以责难,而应该要治疗。这样的落差,常常也是精神鉴定无法为外理解或接受的关键,因为,「看起来好好的,有行为能力的人」,怎么是病人?如果看起来好好,不会是病人,那么,稳定的精神病人,为什么还是会遭到社区排斥呢?
精神鉴定的困难,在于这位受鉴定人不是医疗求助者,甚至认定鉴定人是自身妄想里的加害者,或者,一个极度不配合接受访谈与检查的个案,更可能是个外表正常却内在极度脱离现实的灵魂。鉴定人无法全知全能,但是终究必须做出判断。
法官当然是最后的裁判者。但是,法学和精神医学,却是互相交集,而术语与知识不容易交换的学科。对于一份程序完备,说理清楚的鉴定报告,审判程序也进行了发现真实的交互诘问,法官除非可以运用更具说服力的精神医学或法学论理,否则,精神鉴定报告,一定是重要的裁判依据。
这些艰难,来自鉴定与裁判的程序与逻辑。但是,还有更多资源、人力与现实的艰难。
我们都熟悉好莱坞里描绘的世纪大审,梦幻律师团,多位检察官,两方鉴定团队,蛮长、复杂时而火花四溅的准备与辩论程序。有时,还有法官委任的鉴定人或团队参与。电影之外,2001年德州一位母亲杀害4位孩童与幼儿的案件,一审审判时,一共有10位精神科医师,2位心理师出庭作证。增加鉴定人、复数鉴定、请专家审查鉴定报告,这些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设计里都有,也早就有,但是,我们的鉴定和审判程序,是阳春版、精简版,相较于先进各国,是在有限资源下,最有效的运用。
200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宣示我国将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希望逐步朝向公平审判、武器手段对等诸多先进诉讼程序,也希望鉴定人可以不再只缴交一份鉴定报告书就由法官迳行裁判,而在必要时,须到庭交互诘问。实际上造成的效应是,部分鉴定人恐慌于必须到法庭揭露身分(这些「先知」似乎也预知现今网路肉搜之威力),也苦于必须经历漫长的交互诘问而荒废临床工作,更常常自嘲鉴定人出庭费500元,车马费以公车和台铁来回计算,因此,退出鉴定业务。
纵使,实际出庭案件不多,但是一旦为瞩目重大案件,恐怕,最让鉴定人避之唯恐不及的,是判生判死的社会评价。
实务上,法官也有办案期限的压力,更有鉴定经费的限制,毕竟,这是生活在台湾的真实。
人命关天,制度与资源、人力的限制,当然不足以成为程序简单朴素的理由,但是,台湾自日治时代中村让教授在基隆医院的精神鉴定,以及国防医学体系在上海军医学堂的精神鉴定经验延续或传承至台湾,迄今已经超过半世纪的本土经验,可谓筚路蓝缕地逐步发展,却也在有限资源下,逐渐成熟;但是,精神鉴定从来没有达到武器装备盛大齐全,人资充沛,得以安排多团队或多人鉴定的状态。
交互诘问制度的执行,已经是精神鉴定一大进步,让鉴定人说明与捍卫自己的鉴定所见,也让检辩双方可以澄清疑点、进行攻防,相对地,法院也极度担心鉴定人出庭的意愿,更苦于诘问程序造成人力与时间的压力,重大刑事案件,也常常四处寻觅鉴定机关而旷日废时。
身为从事精神鉴定25年的精神科医师,还是要甘冒大不韪,支持依专业鉴定的同侪,以及向依法判决的法官致敬。检察官与原告律师善尽职责,也同样应予肯定。
毕竟,这样的审判过程,有着为原告论告的检察官及原告律师,被告辩护律师,受法同委托鉴定的鉴定人,以及中立听审的审判官,是数十年来,民间社会与司法改革共同追求的目标。
笔者曾在著作中,这样表达:
面对涉及犯罪的精神疾病或心智障碍者,我更畏惧而且更惶恐的是,精神科医师,在身负判断一位被告、一位被鉴定人,是否可因精神异常而无罪或减轻责任的任务时,会不会因为种种担心与疑虑,而失去这项任务所需的冷静与理性判断,以及,面对舆论攻击与质疑的勇气。(见氏着《以疯狂之名:英美精神异常抗辩史》,心灵工坊,页224。)
但是,也无可回避,合理合法、程序完整、判决也合法,却未必符合民众的法律感情,同时也看到对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支持和协助,就显得相当欠缺。作为精神医疗人员,我们真的深切期待,对于被害人及家属,仍有更多的支持和协助。
就如同当今防疫,或许可以这么表达:
我们要对抗的病毒,不是人。
病毒可用酒精、口罩、社交距离来防范,但是,严重精神疾病,还没有有效的预防手段。
我们要对抗的是精神疾病,不是那些不幸而且无法理解自己生病的人。
如果,严重精神疾病,首先摧毁的,是认识到自己是否生病与否的脑部生理机制,也就是病识感,进而致使生病的人,不知如何对抗疾病,或者是无法意识己身受制于疾病,那么,我们是否要对他或她究责?还是要积极地治疗可能是我们邻居或亲友的人?
希望有机会,可以一起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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