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芳玉/被害者的司法之路太艰难
▲是否可在侦查不公开的前提下,就不起诉处分及行政签结部分,加入人民参与审查,让被害者的司法之路不再那么难走。(图/视觉中国)
有一位律师朋友非常气馁,我问起原委,他说近日代理一位被害者遭到熟人性侵害案件,检察署作出不起诉处分,他说不是因为结果令人悲伤,而是过程让人感到气愤。
加害者主张案发当时有摄录(拍摄的目的也是令人质疑),检察事务官制作勘验笔录,通篇主观评价性的描述。律师强烈要求检方,让被害者指认影像内是否真为其本人,并且有权利指述该动作究竟是迎合还是挣扎的非语言表达,但屡屡遭到刁难,只是提示笔录纸本。
他感叹检察官权利这么大,一句不准,被害者连在场勘验光碟的权利都没有,更别说当被害者知道被偷拍时,有多震惊与恐惧。身为影像内的被害者,竟连看自己身影一眼的机会都没有。
日前我刚好也正协助某件公民团体所辅导被害者多年前遭到性侵杀害未遂的悲惨案件,当年遭到原检察署草率不起诉处分确定。当时被害者恳求检方调取加害人通联纪录以证明加害者确实在案发现场,检方只轻描淡写地要求被害者自行调取,但被害者哪有公权力调取,因此不断四处陈情,当然没有任何结果,检方很快地就以加害人案发时不在现场等模糊理由,作出不起诉处分确定。被害者欲哭无泪,含冤至今多年。
近日,普悠玛号翻车事件,若非该案死伤惨重而受到瞩目,立法委员也加入调查,吹哨者不忍驾驶员孤独承担所有体制下的弊端,而愿意勇于揪出内部真相,那么,本案的调查,是否可能就真的只停在驾驶者一人身上?如果不是瞩目案件,检方怠于调查证据时,被害者究竟有无救济的管道呢?
当然,检察体系内有许多非常细心、认真并同理被害者的检察官,不能因几件争议或被质疑的案件,就全数抹灭那些优秀检察官的努力,本文只想提醒或思考「不起诉处分」制度,是否让被害者在司法的路上更显弱势?或我们还能做甚么制度性的改变?
一般民众或许不知道,检方不起诉处分确定的效力很大,类似法院刑事判决的确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功能,除非有新事实、新证据等,否则很难再重新启动调查。但起诉后的被告在法院的救济,原则有三级三审,反观被害者,在不起诉的案件中,在侦查庭只有二个审级,也就是地检署及高检署,实质再进入调查,也只限于地检署,至于交付审判的制度,使用过的人都明白那个制度如同再审般的困难。
法院因资讯透明,人民可以监督,那么检察署是否也有被监督的可能?有无可能在不妨碍侦查不公开原则下,加入人民的监督机制?曾有学者提议参考日本「检察审查会」,就不起诉处分及行政签结部分,加入人民参与审查,这或许是思考的方向。
无论如何,诚挚期待所有制度的改革,多纳入被害者在司法的程序权,这应该是多数人民的心声。(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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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芳玉,律州联合法律事务所律师、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董事、现代妇女基金会董事、行政院性别平等处委员、立法院性别平等委员会委员、外交部诉愿委员会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