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策站:王瀚兴》上位者被骂不吭气就是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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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赖姓男子对卫福部长陈时中对新冠肺炎防疫政策有意见,今年6月在脸书社团发文「阿中部长隐暪疫情,无耻诽」。陈时中得知后提告妨害名誉。台北地检署认为「无耻舔美卖台」以贬低其人格及社会评价,认为前开隐瞒疫情是基于新闻公知事实自由而为评述,属善意发表言论,然前开言语仍构成公然侮辱罪,故起诉赖男

笔者以为法律上有割裂适用而入人于罪的情况,试申述之。

公然侮辱应被吸收于诽谤罪

或谓:法律评价上,可能不成立加重诽谤罪外,另成立公然侮辱?按台湾板桥(目前的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96年自字第32号:「…诽谤罪质每附随有公然侮辱之罪质在内,因此二者间具有吸收关系,公然侮辱罪被诽谤罪吸收…。」着有明文

又按,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89年度上易字第4670号「…惟查原判决已说明被告系一个陈述行为,内容同时有侮辱…及诽谤…者,应属法条竞合之吸收关系,仅论以诽谤罪…。」着有明文。查依照报载陈部长告诉事实,依前开司法实务见解,皆仅论诽谤罪之有无,依照罪数关系,公然侮辱应被吸收于诽谤罪。

申言之,正如杀人者通常毁损被害者衣物,不会在杀人罪外另论毁损罪,本案检方已经认定无诽谤罪,不能再给民众论以应该吸收掉的公然侮辱,此乃实务通说。

或问:难道加重诽谤与公然侮辱不是同一件事情?按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决103年度上易字第160号「…又按『公然侮辱』乃指对被害人抽象的予以谩骂(无叙述事实),使人难堪之行为,若于所指摘叙述之事实中为评论,纵评论中夹杂有谩骂性字眼,仍难以公然侮辱罪相绳(参见台湾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7号判决、同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30号判决、台中高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4号判决、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0号判决等相关见解)。本件被告○○○于所叙述之事实中,纵夹杂有『不会羞耻』字眼,然并非未叙述事实之抽象的谩骂,…,如前所述,均属针对特定事实评论所为字句,非属单纯抽象谩骂,亦不构成公然侮辱罪…。」着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就前开涉嫌对陈部长加重诽谤与公然侮辱事实,实则并非单纯辱骂,还系夹叙夹议,依前开司法实务见解,不构成公然侮辱罪,检方起诉,法理上容待商榷。

被告言语纵使情感上冒犯但仍属善意

或问:难道如此尖酸刻薄的言论,难道陈部长就该吞下来?按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决102年度上易字第376号与102年度上易字第377号「…再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本未尽相同,前者具有可证明性,后者乃行为人表示自己之见解或立场,属主观价值判断之范畴,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社会,对于可受公评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评论,仍受宪法之保障(最高法院着有98年度台上字第1129号判决意旨足以为参)。至所谓『以善意发表言论』系指非出于恶意而发表言论,表意人只要系针对公益有关之事提出其主观意见或评论,而非以损害他人名誉为唯一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系出于善意。」着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言语纵使情感上冒犯陈部长,且然依前开高雄高分院实务见解,被告仍属于善意发表言论,并非单纯贬抑告诉人名誉,亦有刑法第311条第3款的阻却违法事由,既不成立加重诽谤,依照前开说明,也应不成立公然侮辱。

或谓:阿中部长如此劳苦功高,吃果子拜树头,为何要这样辱骂他?按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决103年度上易字第160号「…又刑法第311条所谓『善意』,倘名誉权所涉对象系公众人物,因公众人物较一般人更可得近用大众传播媒体为其自身作为进行辩护,就公共事务之辩论处于较为有利之地位,则人民对公众人物所为有关公共事务之批评,自应严格认定其是否确非出于善意…。」着有明文。

相对于老百姓被告,上位者有优势地位

查李敖先生以前曾引美国第三任总统杰佛逊,被报纸公开污蔑:与寡妇通奸、贪污、不信教、与黑女人交往,整天在报纸上骂他,他不还嘴,也不会找发言人出来放话,别人骂不吭气,就代表民主政治敖之先生说,有人疑问:「为何政治人物要受气?」李先生说,「受气受委屈,就代表人民有更多的言论自由。」本案阿中部长目前为防疫总指挥,全国知名人士,依照前开判决意旨,自属较为优势之人,相较于老百姓被告,自应从宽认定,被告系争言论系为刑法第311条之善意,更不应构成公然侮辱罪。

最末,以美国总统雷根卸任演说为结:他说「美国宪法独特,开头就是「我们人民」,人民是司机,政府是车辆,要开到哪?开多快?都是人民决定。曾有人想引我们到60年代的管制措施,还好我们都挡下来了,笔者更要提醒各位:「政府不受限,人民无自由」,与物理规则可预测,如因果关系般明确,政府扩权,自由崩解!」今日陈部长防疫有成,然民主「核心」在于言论自由与人民监督,若以提告来杜悠悠之口,检方又配合起诉,试问:政府怎不扩权?自由怎不崩解?

(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