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1万太超过? 法院:黄春明案没判错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作家黄春明涉嫌公然侮辱成大台文系副教授蒋为文案,检方认为公然侮辱罪最高只能罚9000元,将独立上诉;不过,台南地院认为,法官郑铭仁判决理由没有错,只是在撰写判决主文时有疏忽。

黄春明去年5月应邀到国立台湾文学馆演讲时,蒋为文到场举大字报抗议,批黄不用台语文创作「可耻」;黄春明当场五字经」出口、比中指,骂蒋是「会叫的野兽」;蒋为文去年11月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诉,控告黄春明公然侮辱,法院本月2日判决黄罚金1万元、缓刑2年。

台南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志峰表示,公然侮辱最高罚金为新台币9000元,判罚1万元不正确,检方将在收到判决书后,依法提出独立上诉。

不过,台南地院行政庭长吴勇辉说,法官郑铭仁认为黄在当天的演讲会场两度骂蒋,依照一罪一罚的概念,各判决6000元罚金,但郑铭仁撰写判决主文时未说明是两次犯罪行为,只写「黄春明犯公然侮辱罪,处罚金新台币1万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

吴勇辉强调,法官判决的理由没有错,只是因撰写判决主文时有疏忽,法院会商请检方主动提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