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下手太重 判决超过法定刑度 法院这样处理

法官下手太重,法定刑度9000元以下,判成3个月刑期(示意图,达志影像)

《刑法》第309条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判处拘役或9千元以下罚金,但台北地方法院刘姓法官审结一起陈姓计程车司机犯公然侮辱人案件,却判处可易罚金之刑3个月,刑度超过法定刑,被告及检方都未上诉而确定,检察总长已提非常上诉,北院17日澄清法官不是故意违法判决,且有「主动」建请检方依法处理。

北院表示,刘姓法官是刑事审查庭法官,恪遵职守、戮力为公,去年9月起至今年9月任职期间,总收案量为1867件,终结1655件,平均自结率为93.11%,其因高收、结案量,而就承审的该案,一时疏误适用刑法第309条第2项之法定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非故意为违法判决。

北院指出,刘姓法官在得知本案判决因检察官及被告均未上诉而确定,就在本案今年9月6日行文送检察官执行函中,「主动」说明本案所处之罪刑逾越法条规定,提请检察官依法处理,经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此为刑事诉讼法明定的判决纠正及救济途径,实务上并非罕见。

北院表示,刘姓法官本案判决违背法令部分,将依「各级法院刑事裁判经非常上诉判决认审判违背法令移送法官自律委员会审议要点」、「各级法院法官自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