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抗告上铐、脚镣「快活不下去了」 法官这样判

陈男因案遭羁押,在2023年9月19日至9月24日期间因自残等行为被裁定上铐、脚镣等戒具,后因另案发监执行,他不服遭施用戒具提起抗告,二审法官以抗告无理由而裁定驳回,不得抗告。(本报资料照片/陈淑芬台中传真)

陈男因诈欺案今年8月间遭羁押在看守所、10月起因毒品案发监执行,期间轻生多次,经法院以有自残、脱逃之虞裁定使用戒具。陈不服提起抗告,指控没钱、没人权,极度思念妻女,重郁症发作,全身是戒具伤痕,叫苦「快活不下去了」,要求「交保」。台中高分院裁定驳回,不得抗告。

陈因诈欺案在2023年8月25日起遭羁押在看守所,在10月23日另因毒品案发监执行,他在9月19日至9月24日期间情绪不稳,先后在舍房内先后发生多次轻生行为,经看守所长官核准,对他上手铐、脚镣,依规定陈报法院。

法官审酌陈有自残、逃脱之虞,为保护他的安全及情形急迫,且使用戒具时间短暂由47分钟至4小时30分不等,未逾《羁押法》规定的48小时,裁定核准施用戒具。

陈不服、提起抗告,未否认有脱逃、自残及扰乱秩序行为,辩称因妻女下落不明,他极度思念,本身有重郁症病史,在外有控制。

陈并指控,看守所里没钱、没人权,重郁症发作被说是在作乱,还对他施用戒具,致全身都是伤痕。并指称台湾是民主法治国家,防止精神疾病者轻生应该用布绳绑起来保护;矫正机关目的是教化人犯,但他学到以暴制暴而已,谈判不成用辣椒水攻击、想上厕所被包尿布,他真的「活不下去了」,要求早日「交保」。

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监管戒护人员使用合法戒具,无明显重大瑕疵,原审核准施用戒具也无违误,陈指控矫正机关管理教化方式不当,与是否使用戒具无关,且陈已因另案在监执行,并非在押被告身分,认定抗告无理由裁定驳回,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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