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籍台北监狱受刑人无法投票选举 法官判决桃选会公告违法

台北看守所。(本报资料照片)

设籍在台北监狱的王姓受刑人,想要参加2024年初的总统及副总统、立委选举,行使「在籍」投票权。但桃园市选委会公告他的投票处所在监狱外的活动中心,导致他无法投票,他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桃选会的公告侵害投票权,判决公告处分违法。

王姓受刑人在2020年1月14日将户籍迁入台北监狱(桃园市龟山区山顶里21邻),依法院确定裁判须在监执行至2031年1月20日,他在2024年1月13日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前,委由监所关注小组函请被告中选会、被告桃园市选举委员会,在他设籍之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供其得以行使「在籍」投票权。

中选会及桃选会回复内容遭王男认为无意为他规划任何方式,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桃选会应于他所在之台北监狱内,设置选举之投票所,供他行使前开选举之选举权,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

桃选会在诉讼中,仍拒绝规划让他在户籍地(台北监狱所辖范围内)得以行使投票权,后来公告他设籍之投开票所,设置在他因受刑而无法前往之处所(位于台北监狱以外之龟山区编号第119号三信社区活动中心,地址为山顶里4邻明兴街140巷4弄49号),致他事实上仍不能行使选举之投票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桃选会所为公告,并未为任何注记安排或针对王男诉求为任何回复,致他已无其他方式可行选举投票权,且亦不知何年何月始能依现行法律行使在籍投票权,其裁量已减缩至零。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桃选会仍未充分考量在籍受刑人之因素,全然消极不为裁量,以公告将他户籍地投票所设置在他无法到达之处,已非合法适当处所,且其裁量之结果,对他有利之法律因素怠于裁量,均有违法。

北高行政法院指,虽然选举已经举行完毕,王的选举之投票权,已确实遭剥夺,惟其选举权的侵害势必一再发生,是法院自有确认公告有关王的部分,即该处分为违法之必要,判决确认桃选会公告,关于王设籍之桃园市龟山区山顶里21邻投开票所,设置在龟山区编号第119号三信社区活动中心之处分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