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监投票 法院裁准第2例
花莲监狱赖姓受刑人想要参与明年1月13日的正副总统及立委投票遭拒,他提行政诉讼及声请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花莲县选委会应在诉讼确定前,在花莲监狱内设置投票所供赖男投票。(本报资料照片)
继台北监狱受刑人声请在监狱设置投票所胜诉后,花莲监狱赖姓受刑人也提行政诉讼及声请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明年1月13日的正副总统及立委投票时,花莲县选委会应在本案诉讼确定前,于花莲监狱内设置投票所供他投票,全案可抗告。这是第2件法院准许受刑人投票的案件。
第1案胜诉后,中选会、桃园选委会不服提出抗告,目前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中。至于花莲监狱一案,中选会可望循例提出抗告。
赖姓受刑人主张,他在花莲监狱服刑且设籍在6个月以上,符合投票选举资格,但花莲县选委会并未在花莲监狱设置投票所,导致他实质上无法行使选举权,他委请监所关注小组函请选委会在花莲监狱设置投票所,但遭拒绝。
赖男认为,因选举投票在即,如不尽速适当处置,他的投票权将遭违法制夺,显有重大损害且具有急迫的危险,除提起本案诉讼外,也请求法院定暂时状态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监狱收容人固然是因受刑人违法行为而必须入监服刑接受惩罚,但监狱行刑矫治处遇之目的,是「促使受刑人悔改向上,培养其适应社会生活之能力」,不应该剥夺受刑人的其他权利、降低人权保障之程度、或是予以污名化。
北高行则认为,花莲选委会长期不提供收容人在监狱投票的机会,已被我国邀请的国际人权专家认定为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赖如依本件声请而得行使投票权,也可促使国家遵守该公约的义务,足以再度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的意愿,对国家形象具正面意义,经利益衡量,裁准定暂时状态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