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监投票第2例 法院又准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准许受刑人狱中投票。图为台北看守所。(本报资料照片)

花莲监狱赖姓受刑人想要参与明年1月13日的正副总统及立委投票遭拒,提行政诉讼及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作出裁定,花莲县选委会应于诉讼确定前,在花莲监狱内设置投票所供赖男投票,这是继台北监狱林姓受刑人提出声请获准后,全台第2件由法院准许受刑人投票的案件。

赖男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他在花莲监狱执行有期徒刑中,且设籍在花莲监狱6个月以上,花莲县选委会并未在花莲监狱设置投票所,导致他宾质上无法行使选举权,他委请社园法人监所关注小组函请花选会在花莲监狱设置投票所。

但中央选举委员会及花选会回复,有关监所收容人如户籍己迁至监所,其在户籍地投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监所戒护收容人外出前往该监所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务部权责,及如果在监所内设置投票所,属于特设投票所,为不在籍投票类型之一。

赖主张,因选举投票在即,如不尽速适当处置,他的投票权将遭花选会及中选会实际上违法制夺,显有重大之损害且具有急迫之危险,同时请求定暂时状态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监狱收容人固然是因其等为违法行为而必须入监服刑接受惩罚,但监狱行刑矫治处遇之目的,是「促使受刑人政悔向上,培养其适应社会生活之能力」,不应该是在所受刑期宣告之外另外利夺收容人的其他权利、降低人权保障之程度、或是予以污名化。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花选会长期不提供收容人在监狱投票之机会,已经被我国邀请的国际人权专家认定为违反公政公约,甚为明确,赖男如依本件声请而得行使投票权,促使国家遵守公政公约

之义务,也足以再度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的意愿,对于国家形象具有正面意义,经利益衡量,裁准定暂时状态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