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起受刑人要求監獄設投開票所案 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確定

花莲监狱赖姓受刑人因无法参与明年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投票,提行政诉讼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花莲县选举委员会应于诉讼确定之前,于监所内设置投票所供赖投票。花选会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废弃原裁定,并驳回赖的声请确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选举权要件须符合宪法明定的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选举法制,经由具有民意共识的投票及开票制度,保障选举权人得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以自由意志行使选举权,从而求得多数人民集中意志所决定的选举结果,两者缺一不可。在现有的选罢法所定的投、开票制度下,无请求选务机关于其户籍所在地的监所内设置投票所之权。

赖案为今年第二件要求选委会在监狱设置投开票所的行政诉讼。受刑人林祐良要求中央选举委员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于总统大选时,在台北监狱设投票所被拒绝,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为首件北高行裁准的案件,但随后即遭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假处分声请。林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本月8日行说明会后,15日裁定裁判宪法审查声请不受理,暂时处分之声请驳回。

赖姓受刑人主张,他在花莲监狱执行有期徒刑,设籍在花莲监狱6个月以上,花莲县选委会并未在花莲监狱设置投票所,导致他无法投票。中央选举委员会、花莲县选举委员会都表示,监所收容人如户籍已迁至监所,在户籍地投票的可能方式,涉及法务部的权责,属于特设投票所,为不在籍投票类型,无法为个案设置投票所等。

北高行则认为收容人固因违法行为而必须入监接受惩罚,但监狱行刑矫治处遇的目的,是促使受刑人向上、培养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不该再剥夺收容人的其他权利、或是予以污名化。北高行认为选委会长期不提供收容人在监投票的机会,已被国际人权专家认定为违反公政公约,赖姓受刑人如可投票,足以再度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的意愿,对国家形象具正面意义。

花选会不服,提抗告。最高行综合衡量比较如暂时准许赖姓受刑人定暂时状态处分的声请,对影响选举结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远甚于未准他的声请而其事后获本案胜诉所生的个人损害。最高行认定定暂时状态处分声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所定的处分要件,花选会的抗告有理,改判赖败诉。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选举权要件须符合宪法明定的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选举法制,经由具有民意共识的投票及开票制度,保障选举权人得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以自由意志行使选举权,从而求得多数人民集中意志所决定的选举结果,两者缺一不可。记者王宏舜/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