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见!受刑人争总统大选投票权 法院裁定北监设立投票所
选举投票,本报资料照片
在台北监狱服刑的林姓受刑人想要参与明年1月13日的总统、副总统及立委投票,他向法院提行政诉讼及声请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在本案行政诉讼确定前,应暂先准予林男在台北监狱内,设置第16任总统、副总统与第11届立法委员选举之投票所或其他适当方法,供林行使前开选举之投票权。
年满20岁的林男,户籍在2019年12月迁入桃园市龟山区宏德新村2号即台北监狱,设籍迄至明年1月13日之投票日将逾4年,于国内继续居住6个月以上,他在选举投票日时,仍在监执行,他主张是户籍在台北监狱之选举权人,可以参与投票。
林男先前未能实际行使投票权,因此委由社团法人监所关注小组函请中选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在举行系争选举时,在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但中选会今年3月27日函、桃委会以3月28日函复。
函复内容指「有关监所收容人如户籍已迁至监所,其在户籍地投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监所戒护收容人外出前往该监所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惟此尚涉及法务部权责。至如在监所内设置投票所,属于特设投票所,即选务机关针对特定身分之选举人,在特定地点设置投票所,为不在籍投票类型之一,考量监所情况特殊,于监所特设投票所,允应明文规范,以避免争议。」
林认为,他在选举之投票日,仍难以行使投票权,提起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