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受刑人告中选会 争取修宪案公民复决投票裁定结果出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报资料照片

萧姓及廖姓等7名受刑人因服刑而行动自由受限,不能前往户籍所在地参与宪法修正案的公民复决权,7人请求中选会26日在矫正机关设立投开票所或戒护他们至附近投开票所,但遭否决,他们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驳回。可抗告。

合议庭认为,7人纵因在台北分监、台北监狱等矫正机关服刑缘故,以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现实上无法自行前往指定之投票所行使宪法复决案之复决权,而有请求所在之矫正机关设置投(开)票所,或应暂时准予戒护前往指定之投票所。

不过,关于类此投票所、开票所设置及管理所生公法上法律关系之争执,其义务机关应为各地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中选会非义务机关,7人声请定暂时状态之处分,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