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公民权修宪案公告期满 11/26公民复决
图为「18岁公民权」修宪案,由立法院长游锡堃(右三)、民众党团总召邱臣远(右起)、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国民党团总召曾铭宗(左三)等人在立院公布栏张贴修宪案公告。(资料照片/赵双杰摄)
立法院三读通过「18岁公民权」修宪案于9月28日公告期满,今日交由中选会办理公民复决投票,中选会表示,投票日期经中选会委员会议决议,订于111年11月26日与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同日举行。
中选会主委李进勇表示,本次宪法修正是我国宪政史上首次交由公民复决,中选会深感责任重大,全国选务人员都将做好充分准备,让选务和防疫都能顺利完成,也呼吁国民年满20岁,踊跃投票,积极行使公民的权利。
中选会表示,将在10月12日发布宪法修正案公民复决公告,内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时间、编号、立法院交付复决事项、政府机关针对宪法修正案公民复决提出之意见书、公民投票权行使范围及方式,以及正反意见支持代表于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论办理期间与应遵行事项,公告事项也会刊登在公民投票公报,在11月23日前发送到全国各家户。
中选会说明,立法院交付复决事项为「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增订第一条之一条文修正案:第一条之一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者,有依法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及参加公民投票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十八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中选会说,有别于一般公民投票案须具主文及理由书,立法院本次交由中选会办理复决者系宪法增修条文修正案,中选会将依立法院提供之条文内容,列为「立法院交付复决事项」,编印于公投公报及公投票。
中选会强调,本次宪法修正案公民复决系立法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第1项及第12条规定,于111年3月25日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增订第1条之1条文修正案,并由立法院于同年月28日公告,公告期间自111年3月28日至111年9月28日止,公告期满交由中选会办理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