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争狱中在籍投票胜诉 法官认选务机关怠惰:非不能、是不为

▲台北监狱1名受刑人争取狱中在籍投票,借由确认选委会设置投票所的公告违法,取得胜诉。(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台北监狱1名王姓受刑人将户籍迁入北监所在地,去年(2023年)预先申请在北监内部设置投票所,以便他今年初总统大选时可在籍投票,但当地桃园市选委会拒绝,仍公告将北监对应投票所设在附近社区活动中心,王男无法外出投票、提告争取权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在监所内设置投票所「非不能也,只是不为也」,今(4日)判桃选会本件公告违法,可上诉。

去年经民间社团协助,有多位已将户籍迁入服刑监狱的受刑人,提告争取于狱中在籍投票,其中2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一审裁定中选会与地方选委会在诉讼结束前,先在监狱里设置投票所,以免当事人错失投票权利,但都被最高行政法院废弃,诉讼本身仍在审理。

本件王男去年8月提告时,原本也要求在北监内部设置投票所,但他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失败,经法官阐明打完官司、选举也早就结束而无实益,王男改成要求确认桃园市选委会本件设置投票所的公告违法,今胜诉成为受刑人争取在监投票重要一胜,有可能促成下次公职大选时,全国监所在籍受刑人都可于狱中在籍投票。

判决指出,现年51岁的王男2020年1月因在北监服刑,将个人户籍迁入北监现址,至今年1月13日总统大选投票日已满4年,符合在选区内持续居住6个月以上即可行使选举权资格,且王男表定2031年1月才出狱,确属户籍在台北监狱的「在籍」选举权人。

▲已有多名户籍迁入服刑监狱的在籍受刑人,提告争取狱中在籍投票权利。图为2024总统大选投票所。(示意图/记者屠惠刚摄)

法官指出,《刑法》2006年删除被褫夺公权者不得在公职选举投票规定后,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国民」,人身自由与居住、迁徙等权利虽被限制,仍享有《宪法》赋予的选举投票权,且「选举」是人民参政权最核心权利,应受高度保障。

法官认为,只要符合「在籍投票制」的现行法规要求,选务机关就应保障包含受刑人在内的在籍选举人行使投票权。

至于桃园市选委会主张受刑人可依《监狱行刑法》申请外出投票,法官指受刑人外出制度以提早复归社会、达到矫正更生效果为目的,不但限于强化受刑人就业职能、才艺或技能,还须符合「在监执行逾3月」、「行状善良」或「具特殊才艺或技能」等要件。

法官认为受刑人外出制度设计,与行使选举投票权无关,且北监当时另有约270名在籍受刑人,如全都外出投票,戒护人力捉襟见肘,难防脱逃风险,但不符合外出制度的受刑人,仍享投票权,国家应以设置适当投票所等方式加以保障,若在监狱内投票,显更能降低行政成本与意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图/翻摄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网)

法官认为,在籍受刑人因选务机关实务操作结果,一律遭系统性排除在投票人口之外,其选举基本权已受国家行政权消极不作为的侵害,选罢法未配合《刑法》同步修正受刑人行使投票权规定,并非立法空缺,而是立法者认同受刑人如符合在籍投票制法律规定,就应受到与所有在籍选民同等对待。

此外,桃园市选委会主张受刑人无法行使投票权,是遭监禁的附带效果,法官不采纳,认为刑法监禁仅剥夺人身自由,国家无意一并剥夺选举罢免权,所以选务机关依选罢法「应于户籍地投票所投票」规定,有义务为在籍选举权人,于适当处所设置投票所。

法官强调,行政机关虽欠缺在监狱设置投票所经验,但不能以此做为不执行法律的借口,美国40年前已让受刑人行使投票权,欧盟多个国家与加拿大、菲律宾近年也开放,有相关经验可参考,甚至矫正署因应在籍受刑人投票需求,沙盘推演各种可能性,更可见并非难以执行,「非不能也,只是不为也」。

法官据此认定桃园市选委会本件公告,将投票所设置在北监在籍受刑人无法前往之处,全然没考量对在籍受刑人有利因素,不仅构成裁量怠惰,也违反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普通选举原则。

法官强调,本次总统大选虽已结束,但在籍受刑人不知何年何月才能依法行使在籍投票权、选举权所受侵害势必一再发生,因此有必要判决确认桃园市选委会本件公告,属于违法处分,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