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不能投票侵害選舉權? 大法官:家庭權、配偶權不也受侵害
受刑人林祐良要求中央选举委员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于总统大选时,在台北监狱设投票所被拒绝,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假处分声请,林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下午举行说明会,诉讼代理人与关系机关数度交锋,却对最高行驳回的裁定侵害何种宪法上权利语焉不详,庭讯2小时16分结束。
今天辩论,声请人林祐良委由黄昱中、曾彦杰和陈宜均出庭,宪法法庭也请中选会、桃选会和矫正署代表说明立场。说明会的争点有二,首先是声请裁判宪法审查部分,也就是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定暂时状态处分的裁定,侵害林祐良的何种宪法上权利?声请是否应受理?其次,声请暂时处分,是否符合宪法诉讼法第43条第1项规定?
林祐良在台北监狱服刑,并在2019年12月将户籍迁入监狱,林委由监所关注小组要求中选会、桃园选委会在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但被回复监狱设投票所属于「特设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类型之一,考量监所情况特殊,在监狱特设投票所应要有明文规范,避免争议。
林认为明年大选仍难以行使投票权,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北高行认为宪法保障的选举权是民主国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参与权利之一,林过去4年来因现行法制无法以投票为由外出,监所又未依规定设置投票所,导致他实际上无法行使投票权,违反平等原则。
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人民没有请求在户籍地的监所设投票所的权利,废弃北高行裁定,驳回林的声请,林不服,向宪法法庭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林认为最高行终局裁判侵害他受宪法所保障的选举权、平等权、比例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
宪法法庭今开说明会,陈宜均认为不让受刑人投票,侵害平等权、不受差别待遇的选举权,这涉及了民主宪政基本原则。她声称只要花个2万1500元就可以在监所里设投开票所,附近居民也可来投票,铁窗内外可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中选会与桃选会共同律师颜碧志表示,都有送出投票通知单,但选务机关无权为特定人量身设置特别的投开票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颜说,选举必须秉持公开原则,而监狱众所皆知是封闭之地,出入受管制,一般人无法去里面监督,要「公开」才能保障选举结果,毕竟以人监票和透过镜头监票是有差别的;另外,工作人员不见得一定在投开票所投票,且姜投开票所设在监狱,也影响他人投票意愿,这不是只要花2万1500元这么容易的事,而是兹事体大。
因受刑人入监服刑,不仅仅投票权受影响,自然包括家庭权、配偶权也被剥夺,大法官尤伯祥询问何以选举权就要区隔?另外户籍设在监狱的受刑人是否要通盘一起办?有无此必要?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021年9月6日即曾驳回受刑人要求在监狱设立投票所的声请,最高行政法院今年5月30日驳回受刑人上诉,当时是因为「不在籍投票」欠缺规范上的依据,但选委会有规划具体方案吗?还是要持续下去?
大法官吕太郎表示,受刑人有无权利请求选务机关设投票所,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中,声请人请求定暂时状态的处分被驳回,为何最高行不准即违反宪法规定?侵害的依据为何?大法官谢铭洋也询问如果本案输了,要如何知道受刑人投给谁?届时有效票、无效票如何处理?大法官黄昭元也接连询问司法采不告不理原则,今天只有1名声请人,其他受刑人或监所也要比照办理吗?人民依法有选举权,但1999年前人民没有选举总统的权利,投票方式是否是立法者有决定权?
大法官们纷纷提问,连宪法法庭审判长许宗力也询问,人身自由受剥夺的受刑人,要如何设计秘密、公平的投票模型?这是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如果立法院没立法,司法机关可以用判决跳过立法权而指定行政机关让受刑人投票吗?
对于许宗力的提问,律师黄昱中则回答「有陷阱」,他称本案有相关法令,但行政机关没有落实,并非司法机关直接下命令。
在最后陈述意见时,声请人诉讼代理人希望明年投票,行政机关不要侵害选举权;选务机关反驳「不是不保障,但要依法行政」,相关规范是立法院的权限,选务机关不能取代立法机关。
受刑人林祐良针对明年总统副总统、立法委员选举无法投票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但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定暂时状态处分,林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宪法法庭今开说明会。诉讼代理人黄昱中(右)、陈宜均主张不让受刑人投票侵害平等、不受差别待遇的选举权。记者王宏舜/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