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利与公共安宁 须举证受到实质侵害

曾有眼科张姓名医主张,他在2002年3月搬到嘉义市的住处,半年后,邻居谢姓男子在他住家旁,搭建铁皮屋,开设粿店从事蒸粿业。粿店营业时间虽然是每天上午7点到中午12点,但每逢清明节、农历7月、过年前夕等特定时节,甚至整夜加工作业,会产生很多噪音。

张不满地表示,蒸粿店所制造的噪音太吵,影响居家安宁。还有蒸粿的蒸气,让他以为失火或有呼吸不舒服的情况,经向店家反映,谢男仍置若罔闻,他不得不到外租屋,星期六、日才返家居住。

他说,蒸粿店严重妨害他的居住品质,让他精神上受到莫大痛苦,所以提告请求法院禁止蒸粿店破坏安宁,并赔偿精神慰抚金50万元。嘉义地院一审判决张胜诉,命令谢不得在制粿过程妨害张的居住安宁,并赔偿15万元,结果双方都不服,各自提起上诉。

台南高分院二审审理后,会同环保局人员到场进行噪音稽查,发现未超过管制标准,且蒸气只有淡淡的粿味,也未超过常人可能容许范围,废弃原判决,改判张败诉。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被驳回,张最后败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