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选举」不能重新计票遭判违宪 宪法法庭: 公职人员选举符合规定都可

新竹县新丰乡第4选区乡民代表候选人叶高洁去年以2票差距落选,声请重新计票,遭法院驳回确定,他声请释宪后,宪法法庭17日判决部分违宪 ,由书记厅厅长杨皓清(左 )、新闻及法治宣导处处长兼发言人陈婷玉(右)说明判决理由。(林伟信摄)

新竹县新丰乡第4选区乡民代表候选人叶高洁去年以2票差距落选,声请重新计票,遭法院驳回确定,他声请释宪后,宪法法庭日前裁定暂时处分,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应延长保管后,17日判决《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排除立委及县市长以外得票数最高等落选人,在得票差距千分之3以内的规定违宪。

宪法法庭判决部分违宪,同时谕知立法者应尽速检讨修正相关规定,于修法完成前,凡公职人员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之落选人,其得票数与当选最低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以内时,都可以在于投票日后7日内,依相关规定,向管辖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并就查封之投票所于20日内完成重新计票。

本案声请人叶男声请重新计票,遭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驳回部分,宪法法庭判决违宪,废弃之,发回高等法院。高院表示,尊重宪法法庭判决,将依判决意旨处理。

叶高洁去年参选新竹县新丰乡乡民代表选举第4选举区的选举,应选代表人数5名,叶男得票数1667票,为第6名,与第5名的候选人差距仅2票,差距票数在有效票数千分之1以内。

叶男向法院声请查封选区全部20个投开票所的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并重新计票,但遭法院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9条明文规定得提出重新计票者,仅限于区域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县(市)长、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为限,判决驳回,他声请释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