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选举差距千分之3 都可重新计票

新竹县新丰乡代候选人叶高洁去年以2票差距落选,声请重新计票,遭法院驳回后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7日由书记厅厅长杨皓清(左)与新闻及法治宣导处处长兼发言人陈婷玉(右)说明违宪理由。(张铠乙摄)

去年以2票之差成为乡代「落选头」的叶高洁,请求重新计票被驳回后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7日判决,《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69条第1项规定,只有立委及直辖市长、县市长选举,以千分之3差距成为「落选头」,才可声请重新计票,违反宪法平等权保障,有规范不足的违宪,在修法完成前,即日起所有公职人员选举的「落选头」,符合选票千分之3差距,都可在投票日后7日内,请求重新计票。

中选会副主委陈朝建表示,宪法法庭判决依法具有拘束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与此有关之各机关依法则有实现判决内容之义务,中选会尊重宪法法庭之判决,也会配合各该管辖法院据以执行相关选务事宜。内政部民政司指出,将依宪法法庭判决意旨,检视研修《选罢法》。

参选新竹县新丰乡第4选区乡民代表失利的叶高洁,委由律师詹顺贵,也同时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宪法法庭认定以违宪的规定所作成的确定终局裁定也是违宪,判决废弃原确定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高院表示,尊重宪法法庭判决,将依判决意旨处理。

宪法法庭认为,有关选票有效与否的认定,及候选人得票数的计算等,都由开票所工作人员当场以人工方式为之,不免有偶发人为疏失的可能,在当选与落选之候选人得票数相当接近时,就有影响选举结果正确性之虑。

宪法法庭指出,重新计票制度的规定,是要匡正选举开票时可能的人为疏失,以确保选举结果的正确性、公正性及人民受宪法保障的被选举权,也有尽快弭平选举争议,迅速解决选举纷争的考量,是所有民主选举所共通追求的宪法上重要公共利益。

宪法法庭认为,重新计票制度并不因选举位阶(中央或地方),及性质(民代或行政首长)而有不同,选举的民主功能与重要性,更不因所谓社会关注度的高低而有差别;如果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与行政成本,才有差别待遇的立法,难说是为了追求宪法上重要公共利益。

宪法法庭昨判决《选罢法》69条部分违宪,并谕知立法者应尽速检讨修正相关规定,在修法完成前,除了总统及副总统选举因另有法律规范外,未来公职人员选举结果,落选头与吊车尾当选者的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以内时,都可向法院声请重新计票。本判决主笔大法官蔡宗珍,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法规范部分违宪。

本件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受理后,也作成罕见的紧急处分,裁定命新竹县选委会延长保管该选区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