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被她告性侵上手铐脚镣 无罪后他求偿50万!法官打脸:过2年期限了

▲彰化阿雄因为1桩7年前不起诉案,被上手铐脚镣身心受创因而提出民事求偿。(示意图达志影像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阿雄」去年2度到阿娇工作室踹门毁坏器具,没想到再因为7年前一件不起诉的性侵案,警方当年将他从南投以手铐、脚镣,押解到彰化经过8小时侦讯还留置一夜,让他身心受创,提出民事求偿,要阿娇赔偿慰抚金50万元,但彰化地院认为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驳回请求。

阿雄与阿娇2人相识许久,因感情债务纠纷长期纠缠不清,2012年5月间阿雄对阿娇性侵,被阿娇报警提出强盗、妨害性自主等罪刑事告诉,后来检方侦查后认为阿娇指诉与所提各项证物证人证言均属有疑而不足采取的理由,3个月后做出不起诉处分

2019年5月间2人先是在电话中起争执,后来阿雄2度到阿娇的工作室踹门、将放置在工作室内化妆品镜子物品砸摔在地,现场零落不堪,阿娇报警提告,今年1月阿雄被依犯毁损他人物品罪,共贰罪,合并应执行30日,可易科罚金,目前还在上诉中。

阿雄认为当年被阿娇报警提告性侵,遭警分局员警以手铐、脚镣,从南投县南投市、押解到彰化住处及警分局侦讯8 小时及押解到彰化地检扣留一夜,致伊身心受创,常作恶梦信用破产及名誉扫地,精神痛苦异常,要阿娇赔偿慰抚金50万元。

彰化地院法官认为,阿雄实际上有无被阿娇指诉强盗、妨害性自主等犯行,唯有他自己最清楚,如果认为阿娇所提刑事告诉,为故意不实的诬告,致其遭警执行拘提搜索,身心有受创,最迟于当年9月接获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时,算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很显然已经过了2年时效期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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