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殺人案」判18年太重 一審法官「糾錯」改判

武姓越南籍男子2015年和同乡与人冲突将人砍死,判刑18年确定,检察总长邢泰钊认为有期徒刑判决上限是15年,要判18年须要有「加重」事由,提非常上诉;最高法院审理,日前撤销改判武有期徒刑14年确定。

改判案的源起,是桃园地检署前检察官翁健刚起诉后关心判刑、执行状况,2023年9月发现量刑有误,向最高检察署反应,再由检察总长邢泰钊提起非常上诉;翁健刚现已转任桃园地院当法官。

武姓越南籍男子2015年3月15日晚间,与同乡阮姓、陈姓男子前往桃园市某小吃店吃晚餐,阮与同桌越南籍人士发生口角,双方人马发生肢体冲突,范姓越南籍男子遭到武、阮、陈3人分持匕首、开山刀凶器砍伤,送医不治死亡。

武、阮、陈3人由桃园地检署以共犯杀人罪嫌起诉,其中,武2013年8月来台,案发时才22岁,武2017年3月依杀人罪判有期徒刑18年确定,2017年7月27日入监,预计要2033年3月18日才执行刑满。

同案的阮姓男子判刑8年6月确定,已假释出狱,陈姓男子判刑12年确定,目前还在监服刑。

最高检察署认为,刑法杀人罪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依刑法第33条规定,有期徒刑为「2月以上15年以下」,换句话说,刑法针对有期徒刑已明定有15年的判刑上限,如果没有加重或减轻的事由,法院最多判刑15年。

最高检说,武姓男子被判18年确定,但在原审判决理由中,法官并未论述武有何加重事由,却直接判武有期徒刑18年,判决显然违背法令。

最高检还说,最高法院于收受非常上诉案后1个月内裁判,认定非常上诉有理由而撤销改判,彰显出司法平冤纠错的价值。

最高检察署。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