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冠大楼建商林明辉等人判5年罚9万 法院:法定最重刑

台南地震维金龙大楼建筑未依法施工,倒塌崩坏造成惨重伤亡。(图/记者林悦翻摄)

记者林悦/南市报导

0206台南地震维冠大楼倒塌案,造成住户115人死亡,103人轻、重伤,致使众多住户家破人亡,建商林明辉等5人被各判5年、罚金9万元,台南地院强调, 林明辉等人涉犯业务过失致死罪,法官已处法定重刑

法官认为,被告林明辉为维冠建设公司负责人,计划兴建「维冠金龙大楼」,与配合之建筑师郑进贵共同向建筑师张魁宝(原名张鹰宝)借牌,并由郑进贵担任实际上之设计监造人,惟申请建照之相关建筑图说由维冠建设公司之设计部自行绘制,另委托大合钻探公司之结构技师郑东旭为结构计算。

郑东旭疏未注意应按实计算建物之静载重(低估)等情,致使结构设计时低估静载重44.3%,连带地震最小总横力(V)亦低估16.3%,造成柱、梁构材设计强度不足,另配筋时柱断面不当减缩或弄错方向,又为短向构架均为单跨度、沿永大路店铺设置深度4公尺骑楼、1楼挑高6公尺等不佳之结构设计。

林明辉与维冠建设公司设计部经理洪仙汗,明知其等欠缺结构工程技师及建筑师之相关专业智识与能力,为节省营造成本,于81年间申请建造执造及82年间申请建造执造变更设计时,竟疏未按照结构计算书之设计,指示不知情之设计部绘图员,于绘制建筑设计图时,将A、H栋连接之大梁由连接柱改成搭梁,G、I栋连接之大梁改成小梁,1-5楼C1-C7柱与梁接头钢筋号数及间距,由5号10cm,改成4号13cm,将部分柱断面尺寸减缩,及取消1至4楼B至D1栋间之隔户墙,暨变造结构计算书。

施工部分,林明辉为节省营造成本及符合建筑法规,借用甲级营造厂商大信工程公司名义担任承造人,实际上由维冠建设公司自行鸠工兴建,林明辉又疏未注意慎选、监督适任之员工、工地主任及包商,依规定及图说施工,复疏未注意应雇用主任技师,及未通知或要求大信工程公司名义上所雇用之主任技师黄厚民(已殁)确实到场勘验查核施工状况,且于82年4月至同年7月底前,及同年11月至83年8月竣工前,未雇用工地主任,致施工时未依结构计算书梁、柱7号以上主筋之应用4200kgf/c㎡高拉力钢筋,却误用2800kgf/c㎡之中拉力钢筋,使主筋钢筋拉力强度不足设计值1/3,折减效果约等同钢筋数量不足1/3,另钢筋续接器施工不良,梁、柱接头未加箍筋,及梁主筋未做弯钩,擅自将1楼A、B栋间之隔户墙予以拆除,另2至4楼A、B栋间之隔户墙则擅自取消未予施作

张魁宝、郑进贵2人应共同负实质设计人、监造人之责任,却疏未注意尽其等专业之设计及审核之注意义务,其2人即在申请建造执照、申请建造执照变更设计所须之相关建筑图说、结构计算书、申请书及其他书面等资料上之盖章、签名,致未能发现上述结构设计及建筑图绘制之诸多疏失,且均未曾至工地现场为监造行为。

105年2月6日凌晨3时57分许发生美浓地震,台南市永康地区测得地震之地表加速度东西向仅为136.94gal(换算地表加速度约为0.14g,属于震度5级,距设计地震0.3g及倒塌地震0.4g尚远)。然「维冠金龙大楼」因下述原因而倒塌:1、结构设计时低估静载重44.3%,连带地震最小总横力(V)亦低估16.3%。

2、梁、柱7号以上主筋4200kgf/c㎡高拉力钢筋误用2800kgf/c㎡之中拉力钢筋,折减效果约等同钢筋数量不足1/3。

3、绘制建筑设计图时,将A、H栋连接之大梁由连接柱改成搭梁,G、I栋连接之大梁改成小梁。

4、另配筋时柱断面不当减缩或弄错方向,又为短向构架均为单跨度、沿永大路店铺设置深度4公尺骑楼、1楼挑高6公尺等不佳之结构设计。并因前述钢筋续接器施工不良,梁、柱接头未加箍筋,及梁主筋未做弯钩等原因,致大楼于倒塌后,使房屋损坏加速、加剧及伤亡增加。

因此造成住户115人死亡,103人轻、重伤,致使众多住户家破人亡,由上述大楼倒塌、倒塌后使房屋损坏加速、加剧及伤亡增加之原因可知,尚难诿责于天灾或不可抗力,而系整个建筑案件之结构分析与设计、建筑设计图之绘制、建筑施工之施作、监造、监工过程中,因层层相依之人为重大过失所造成,众多被害人因此身心均受有巨创,家园全毁,家破人亡,情状甚为凄惨,其中最为悲惨之家族陈惠华家族,共计9人死亡;许荣男家族,共计7人死亡、1人受伤;李吴明月家族,共计6人死亡、1人受重伤。

法官认为,本案所造成之损害,要非仅造成数人或数十人伤亡之业务过失致死案件所可比拟,且被告等人又未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损害,复均矢口否认犯行,互相推诿,未见悔意,即便量处刑法第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之法定最重刑,犹嫌不足,而均量处被告5人法定最重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