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以他人商标文字作样式标示行不行?

近期随着Covid-19疫情发展,口罩已成为民众出门的必备物品,甚而成民众造型的一部分。市场上不同设计的口罩也因应推出,部分更以「爱马仕橘」、「蒂芙尼蓝」或「卡地亚红」等限定颜色进行行销,往往亦成为消费者抢购的商品。不过,「爱马仕」、「蒂芙尼」或「卡地亚」均涉及知名精品品牌名称商标,此等将品牌名称或商标作为标示的行为,是否可能涉及商标侵权争议?近日美国台湾法院对类似议题均有表达相关意见

美国法院观点

经营美式卖场的Costco公司,于美国展示贩售非「Tiffany」品牌之钻戒时,曾以「Tiffany款」(Tiffany setting、Tiffany set、Tiffany style)或单以「Tiffany」作为标示。拥有97件与「Tiffany」名称有关美国商标之知名珠宝品牌Tiffany公司,遂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主张,Costco公司单以「Tiffany」作为标示之行为侵害Tiffany公司商标权

Costco公司回应,「Tiffany」并非仅系品牌名称,其亦可作为特定镶爪钻戒样式的说明。Costco公司卖场标示仅系将「Tiffany」作为该等样式说明,而非作为商标使用,故无商标权侵害。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一审判决Tiffany公司胜诉,并命Costco公司赔偿约2,100万美金。惟该判决今年8月17日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废弃发回,要求原法院重审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消费者是否因Costco公司该等标示而混淆误认钻戒之来源系Tiffany公司,甚至认同Costco公司之使用仅系在描述钻戒样式,无意将「Tiffany」作为商标使用,此部分仍有疑问。尤其,Costco公司曾提出大量证据说明,「Tiffany」乙字自1800年代起已于上千笔广告字典贸易展及其他公开文件作为钻戒样式的说明,且Costco公司销售时于钻戒实品上并无标示「Tiffany」品牌、包装未使用Tiffany品牌经典蓝色、开立Costco公司自己的发票证书及其他销售文件予消费者。依钻戒消费者之智识,应不致混淆误认Costco公司之钻戒系来自Tiffany公司,而可理解「Tiffany」乙字仅系在描述该钻戒之样式。

因此,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废弃一审判决,并发回原法院要求续为调查

台湾法院观点

上开案例之类似情景近期也在台湾上演。

X公司系「QQBOW」之商标权人,因发现Y公司于虾皮购物网页上以「The Superfly Dept. 韩国连线102002 QQBOW款高领针织内搭+毛呢吊带连身裙套装2色」等作为商品标题,并于网页之商品描述中以hashtag之方式注明「#韩国连线 #QQB0W」等字,X公司故向台湾智慧财产法院起诉,主张Y公司之行为侵害其「QQBOW」商标权。

Y公司之回应亦类似上述美国案中Costco公司的主张。其表示,标题处之「QQBOW款」仅系在说明商品之规格款式。至于hashtag,仅系表示网页所在位置,以便消费者查找。因此,Y公司并非将「QQBOW」作为商标使用。

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去年及今年之一、二审判决(字号:108年度民商诉字第12号、109年度民商上字第2号)均肯认,Y公司之行为应系在描述其所贩卖商品之款式与X公司脸书粉丝团销售者相同,而hashtag仅系令消费者借由标题连结到同一平台标记有相同标题之贴文,亦不会连结到X公司之脸书粉丝团等其他平台。法院因此说明,Y公司之行为不构成商标使用,且非商标权效力所及,也因此并非商标侵权。

上开美国案及台湾案之判决是否将成为确定或主流见解,目前尚未可知。不过,自上开案件可以发现,以他人品牌名称或商标作为样式标示,是否涉及商标侵权疑义,与个案中使用人具体之使用方式息息相关。倘若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仅系作为样式之描述,似有主张不构成商标权侵害的空间

详言之,使用人使用上是否有刻意强调他人品牌名称?其商品本身或包装如何标示?发票或商业文件开立人为何?该等品牌或名称是否另有款式等其他意涵?这些因素法院于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权侵害时可能均会纳入衡量,使用人自宜于个案情形留意之。实务上,有部分此等使用者除留意其使用方式外,更会再具体明文注记其所提供之商品服务与商标权人无关,以进一步降低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