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以他人商标文字作样式标示行不行?
近期随着Covid-19疫情发展,口罩已成为民众出门的必备物品,甚而成民众造型的一部分。市场上不同设计的口罩也因应推出,部分更以「爱马仕橘」、「蒂芙尼蓝」或「卡地亚红」等限定颜色进行行销,往往亦成为消费者抢购的商品。不过,「爱马仕」、「蒂芙尼」或「卡地亚」均涉及知名精品品牌名称及商标,此等将品牌名称或商标作为标示的行为,是否可能涉及商标侵权争议?近日美国与台湾法院对类似议题均有表达相关意见。
经营美式大卖场的Costco公司,于美国展示贩售非「Tiffany」品牌之钻戒时,曾以「Tiffany款」(Tiffany setting、Tiffany set、Tiffany style)或单以「Tiffany」作为标示。拥有97件与「Tiffany」名称有关美国商标之知名珠宝品牌Tiffany公司,遂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主张,Costco公司单以「Tiffany」作为标示之行为侵害Tiffany公司商标权。
Costco公司回应,「Tiffany」并非仅系品牌名称,其亦可作为特定镶爪钻戒样式的说明。Costco公司卖场标示仅系将「Tiffany」作为该等样式说明,而非作为商标使用,故无商标权侵害。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一审判决Tiffany公司胜诉,并命Costco公司赔偿约2,100万美金。惟该判决今年8月17日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废弃发回,要求原法院重审。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消费者是否因Costco公司该等标示而混淆误认钻戒之来源系Tiffany公司,甚至认同Costco公司之使用仅系在描述钻戒样式,无意将「Tiffany」作为商标使用,此部分仍有疑问。尤其,Costco公司曾提出大量证据说明,「Tiffany」乙字自1800年代起已于上千笔广告、字典、贸易展及其他公开文件作为钻戒样式的说明,且Costco公司销售时于钻戒实品上并无标示「Tiffany」品牌、包装未使用Tiffany品牌经典的蓝色、开立Costco公司自己的发票、证书及其他销售文件予消费者。依钻戒消费者之智识,应不致混淆误认Costco公司之钻戒系来自Tiffany公司,而可理解「Tiffany」乙字仅系在描述该钻戒之样式。
因此,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废弃一审判决,并发回原法院要求续为调查。
台湾法院观点
X公司系「QQBOW」之商标权人,因发现Y公司于虾皮购物网页上以「The Superfly Dept. 韩国连线102002 QQBOW款高领针织内搭+毛呢吊带连身裙套装2色」等作为商品标题,并于网页之商品描述中以hashtag之方式注明「#韩国连线 #QQB0W」等字,X公司故向台湾智慧财产法院起诉,主张Y公司之行为侵害其「QQBOW」商标权。
Y公司之回应亦类似上述美国案中Costco公司的主张。其表示,标题处之「QQBOW款」仅系在说明商品之规格或款式。至于hashtag,仅系表示网页所在位置,以便消费者查找。因此,Y公司并非将「QQBOW」作为商标使用。
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去年及今年之一、二审判决(字号:108年度民商诉字第12号、109年度民商上字第2号)均肯认,Y公司之行为应系在描述其所贩卖商品之款式与X公司脸书粉丝团所销售者相同,而hashtag仅系令消费者借由标题连结到同一平台内标记有相同标题之贴文,亦不会连结到X公司之脸书粉丝团等其他平台。法院因此说明,Y公司之行为不构成商标使用,且非商标权效力所及,也因此并非商标侵权。
上开美国案及台湾案之判决是否将成为确定或主流见解,目前尚未可知。不过,自上开案件可以发现,以他人品牌名称或商标作为样式标示,是否涉及商标侵权疑义,与个案中使用人具体之使用方式息息相关。倘若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仅系作为样式之描述,似有主张不构成商标权侵害的空间。
详言之,使用人使用上是否有刻意强调他人品牌名称?其商品本身或包装如何标示?发票或商业文件开立人为何?该等品牌或名称是否另有款式等其他意涵?这些因素法院于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权侵害时可能均会纳入衡量,使用人自宜于个案情形留意之。实务上,有部分此等使用者除留意其使用方式外,更会再具体明文注记其所提供之商品服务与商标权人无关,以进一步降低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