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芳玉/疗愈的司法 从翻转传统诉讼观念开始

疗愈式司法着重于司法行为对当事人造成心理情感影响,透过法院律师检警等,减少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创伤。(图/视觉中国CFP)

在民事法中,司法是为解决私权纷争平台,尤其「诉讼标的理论」,确立了审判的客体或核心为「请求权、形成权」,于刑事法,则是国家刑罚权,这些理解与法律运作,都是建立在「法释义学」的内涵里,也就是法条主义至上的脉络。但就如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副教授王晓丹在一篇《法社会性的失落与追寻/初探台湾的法律与社会研究》文中所述的:「法条主义」的法律观所造就的是法律与社会之间无法沟通的鸿沟

我认为法律与社会无法沟通的鸿沟,造成司法不被信赖的主要原因,甚至对司法是从恐惧、不安、失落、悲伤到愤怒的。王晓丹在该文中说:「人们对某些法律事件的反应往往呈现兩极,当法律问题的结論对自己有利时,就会說『法眼无边,疏而不漏』;对自己不利时,就会說『法律是给懂法律的人用的』。」这句话相当不中听却中肯

一趟司法历程,怎能让人民历经恐惧、不安、失落、悲伤到愤怒?我们必须承认与面对传统的司法观,确实太漠视人民的「司法创伤」了。当然了,在法律人的观点,那是不懂法律的人的问题,不是他该关心、更不是法律的事,但真的是如此吗?家事法的立法精神既然提到「从社会上、心理上或感情上为妥适处理」,就可以明白,这当然是家事司法的事。

必须澄清的是,司法创伤,并非单指司法人员让人民受伤,而是司法制度本身就会必然地造成人民的创伤,例如辩论主义下的互为攻击,证据法则下的互为搜证、谍对谍,争取子女亲权下造成抢夺子女、子女与父母疏离、忠诚困扰等。这些司法制度,都在「暗示或诱使」夫妻、家庭内的孩子或其他成员,在司法的过程中卷入失落、撕裂与愤怒等创伤议题,这些本都不该是人民所预期的「日常对话」,但在诉讼化后,这些当事人都因此学习这种「对话与关系」,纵使法官努力地劝喻或尽力透过调解降低司法创伤,但成效实在有限。

在美国有门行之有年的学科,「疗愈司法」(Therapeutical Jurisprudence),不同于修复式司法,疗愈式司法着重于司法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心理、情感及行为模式影响的学科,主张透过法院、律师、警检、专家证人等角色,减少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的反疗愈伤害,增进当事人的心理健康。姑不论这门学科是否适用于我国司法,但至少提醒了,传统的诉讼观确实有重新检视与调整的空间。

回到前面所述的命题:「家事法真能够解决家庭纷争吗?」诉讼观点是为呼应当事人的「诉求」,还是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冲突」?这个答案很简单,司法当然是为解决家庭纷争,而不是制造更多纷争与对立。

在这个理解下,我们有无可能暂时忽略当事人二分法、输赢式的诉求,也就是适度的把司法重心从「诉讼结果」,移往「诉讼过程」的处遇

▲辩论主义下的互为攻击,证据法则下的互为搜证、谍对谍,争取子女亲权下造成抢夺子女、子女与父母疏离,都是需要「疗愈式司法」来改善的部分。(图/视觉中国CFP)

举例说明,把「亲权由谁担任」的诉讼观点,翻转为「父母如何分配责任」、及「亲子安排」的观点,前者是「诉讼结果」,后者是「诉讼过程」。并且让所有涉入家事法庭之人,法官、律师、社工、家事调查官及程序监理人等,都以「调整家庭关系、降低冲突」的司法处遇,处理「父母如何分配责任」、及「亲子安排」作为工作优先目标,而非「谁适合担任亲权人」。

因为「谁适合担任亲权人」的论述,本来就可能带来「剥夺感」,没有几个父母扛得起这种司法焦虑与创伤,「我怎么可能被评价不适合当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你们(法官或家调官、程序监理人)这些人都被对方骗了,他从来就不关心孩子。他是为了要让我放弃财产、报复我,所以故意跟我抢孩子的!」若涉及家户长的传统文化,男性的家族更不容许失去「随着我们姓氏、家族的孩子」,让身为父母的当事人,碍于家族的压力,即便真想停止一切纷争让自己与孩子生活回归正常都极度困难。

此外,所有的司法案件都将审判与执行分割,执行事件另由其他执行处或执行署执行。但家事法相当特别,强制执行外,多了另一个选项「履行劝告」,也就是由作成和解、调解或裁判的法院调查或劝告一方当事人确实履行执行名义的内容,而不是一开始就使用强制力。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强制执行时,执行法院应该注意未成年子女年龄及有无意思能力、未成年子女意愿、执行急迫性、执行方法实效性及两造与未成年子女间之互动状况及可能受执行影响程度等。

也就是家事法虽然也是重于结果,并与其他民刑法都是将审判与执行二元化,然而仍调整与修正许多传统的执行策略。不过在此我想要强调的是,如同前述把司法重心从「诉讼结果」,移往「诉讼过程」的处遇,既然如此,「执行」的内涵应先在「诉讼过程」中就试行实践、观察与调整,把司法资源集中运用于前端的「过程」,更胜于「执行」的后端;因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亲权,透过强制执行,只是诱发更多的关系撕裂、司法创伤和衍生其他诉讼而已,甚至让抗拒探视的孩子更误会并与声请执行的父或母加剧敌对关系而已。

关于以上翻转传统诉讼观点的论述究竟适当与否,以及如何正视司法真正解决家事纷争的实益性,并降低人民的司法创伤,终究有赖家事专业的学者与实务界更多的研究,这非一场短期的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可以解决的事,实在需要长期的观察与调整;因此我才会在国是会议提出建言司法院宜建立任务性的编制,透过「儿少性别友善司法委员会」结合法律及非法律的心理、医学、社会学等跨专业的多元整合性平台,建构地化的儿少及性别司法,也就是采取滚动式、朝野及各专业间合作式、沟通式、实践性的司法改革运动方案。

即便那是一盏天灯,我也责无旁贷地应该点上这盏天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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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芳玉,律州联合法律事务所律师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董事、现代妇女基金会董事、行政院性别平等处委员、立法院性别平等委员会委员、外交部诉愿委员会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