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杀人犯也有被公平审判的权利

民主社会价值之一就是没有阶级贵贱之别,就算是杀人犯也有被公平审判权力。(图/视觉中国)

每当有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时,常常会有舆论认为「为什么还要进行审判?甚至有三级三审?」,是否可以直接处刑或是当场枪毙,尤其是像郑捷案有明确证据情形。很多人也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都在保障坏人受害者反而没有相对应的保障,实在不甚公平。而若判决结果不如预期,承审的法官还要在被记上一笔。说到头来,给被告律师到底要做甚么?

翻开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就会发现,当被告涉及的罪属于该国的重罪(felony)时,就会采行所谓的强制辩护制度。以我国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项第1款,「当被告所涉的罪属于最轻本刑三年以下时,就会该当强制辩护的要件,而使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能够有律师或公设辩护人予以协助」。这个制度本身的考量就是「勿枉」,尤其惩罚比较重的罪如果一旦用在不对的人身上,所造成的伤害更加难以回复。强制辩护制度在单纯有被告涉及重罪时,一般人民在法感情上还算是可以接受。

然而上面的说法并不能回应一开始笔者所提出的问题,毕竟如果案件还有疑点,谨慎地进行审判也是无可厚非。但如果罪证确凿,根本没有疑点,就可以省略这些繁杂程序了吗?就此而言,笔者提供以下个人经验参考。

首先,所谓的罪证确凿,很多时候还是沦为阅听人的主观认知。有些案子不像前述的郑捷案,没有那么明显直接的证据,但还是被警方或其他调查机关认为人证、物证皆属明显而直接召开破案记者会。必须要说的是,这样的记者会常常反而是制造错误结论的开始。毕竟机关都说破案了,当然不希望后面因故翻盘,导致后来接手的检方或是法院,甚至被告律师必须在莫大压力下进行刑事程序。简单来说,用个最近连续剧的梗,「你所看到的真相不一定是真相」。面对莫名的确信,我们反而需要审慎以对。

其次,加害者除了须负担起刑事责任外,事实上还有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而我国法院刑事庭在刑度拿捏上,是会考量加害者是否有约定或履行赔偿义务的。以刑事的杀人罪为例,加害者要面对的民事责任,除了受害者的下葬费外,还有受害者家属精神慰抚金等等;如果是杀人未遂导致重伤害,还要再考虑被害者医药费及失能问题。而这些损害赔偿的讨论,很多时候都与刑事案件交杂,彼此互相影响。如果只因为罪证确凿而就地正法,那么民事责任的归属及实现可能就会遥遥无期,对受害者及其家属也不见得是好事

无可回避的是,我们对刑事被害者的保护制度,确实还有改善空间。不过这个改善空间也不是把刑事被告的权力完全剥夺就可以换来的。如果我们相信,民主社会的价值之一就是没有阶级与贵贱之别,那么无论是谁,都值得拥有一个公平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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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执业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成员。关注人权议题,参与台湾及国际公益NGO成员之人权策略拟定与推广。以上言论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