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天灾也是人祸:小林村国赔案更一审有感

▲10年前,莫拉克风灾造成高雄小林村几乎灭村,天灾人祸无法完全二分,弱势族群选择住在危险地区,背后有很多权力的不对等。(图/记者杨佩琪摄)

2019年3月27日,对于10年前在八八风灾中不幸几乎灭村的小林村幸存村民高雄市政府甲仙区公所请求国家赔偿一案,根据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新闻稿,更一审判决15位父母居住于浅势区的村民,能获得100万元至3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小林村的主要居住者台湾原住民中的大武垅族,于日本统治时期开始后,为了开采樟脑客家闽南人口开始迁入,形成了一个多民族同住的社区。2009年8月8日,莫拉克台风来袭,导致献肚山走山形成堰塞湖;隔日早晨堰塞湖溃堤,两分钟内土石流掉落三千万吨,造成了491人失踪的悲剧,几乎可说是灭村。

事后,居民质疑是否是因为越域引水工程而导致献肚山山崩,并同时向尚未与高雄市合并的高雄县政府及甲仙乡公所请求国家赔偿。但调查报告认为,灾害主因还是过大的雨量(依照笔者印象,光是8月8日在当地的雨量,就相当于台湾一年的平均雨量),法院就算认定当时的小林村村长未尽撤离的责任,但不认为本件构成国家赔偿责任,主要的理由就是,依照当时灾害之大,村民无法证明就算有撤离也能够幸存。而前年的最高法院虽然判决其中的123人败诉确定,但就其他15人部分,则是认为应由「行政机关证明是否该15人就算有撤离,也无法幸存」,而因为在举证责任上的导致,使得更一审有了部分胜诉的判决。

笔者回想起本案,仍觉得余悸犹存。然而莫拉克风灾的发生,真的只是单纯的天灾,抑或是如同部分报导所说的,是全球暖化下的牺牲品呢?就此,或许可以从几个角度思考:

1.以前是天灾,现在可能是人祸:司法院大法官曾于释字第469号解释指出,「宪法第24条规定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人民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系对国家损害赔偿义务所作原则性之揭示,立法机关应本此意旨对国家责任制定适当之法律,且在法律规范之前提下,行政机关并得因职能扩大,为因应伴随高度工业化或过度开发而产生对环境或卫生等之危害,以及科技设施所引发之危险,而采取危险防止或危险管理之措施,以增进国民生活之安全保障。」简而言之,在300年前,台风可能是纯粹的天灾,但在今日科技进步之下,政府该有预测的能力,进而能够保护人民不受伤害。也因此,若国家机关未尽职责时,人民的损害就不单单只是天罚而已,这也是在上述案件中最高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由扮演被告的高雄市政府承担的原因。

2.所谓的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在一般人看来可能就是单纯的天灾,但却无法合理解释:为何重大灾害发生时,常常都是类似的族群受到伤害?我们如果只看到天然这件事,没看到背后的权力分配,可能就无法厘清事件的全貌。有些人之所以选择住在危险的地方,或是居住的地方变的危险,背后常常都有很多政治或社会上的权力不对等。举例来说,在台湾有所谓的「都市原住民」,多半是因为原乡缺乏较好的教育及就业机会,导致原住民离开原来居住地搬到都市,但却又因为经济上的落差而只能到相对便宜的生活环境居住,甚至被质疑是否侵占国有地或是在危险地区生活,使得政府需要花成本「拯救」他们;甚至在都市化的过程中,部分在市区生活的原住民因故被驱离,而成为流浪一族

笔者并非认为,所有的天灾都能被当成是人祸,只是,把天灾跟人祸完全的二分,对于已经无法取得合理社会资源分配的弱势族群而言,其社会地位要真被改善,可能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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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执业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成员。关注人权议题,参与台湾及国际公益NGO成员之人权策略拟定与推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