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场所没有隐私权?青年公园爷爷遭「万砲所指」猛拍

记者黄郁棋特稿

只要拿起单眼人人都是摄影师?随着单眼相机的普及,越来越多人一出门就带管「大砲」至公园取材;凡是老人小孩、特殊族群,都成为了「热门拍照景点」。台北青年公园近日就出现这样的画面:一群人拿着相机对准爷爷狂拍猛照,也不管爷爷他愿不愿意、舒不舒服。「公共场所没有隐私权」,难道是真的吗?

▲一群人在青年公园围着老爷爷拍照。(图/曹先生提供)

「当时这位老伯好像不太愿意给拍。」曹先生当时在青年公园,看见这个画面将它给拍下来。事实上这种场景在今天早就见怪不怪,只要是老人、小孩或是特殊族群,都成为「好摄一族」的绝佳题材。这时候不免有人要问:「这样难道没有隐私权问题吗?老伯难道不能告他吗?」这个议题除了牵扯到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也与民众的「肖像权」有关。

公众场合究竟有没有隐私权?这里必须很遗憾的说:「没错,在公众场合真的没有隐私权可言。」只要对方不伸进裙底拍摄「隐私」部位,只是对着路人拍照,这「照像行为」本身并无犯法。当然被摄民众可以主动出面要求对方「不要继续拍摄」,但是却无权要求对方删除照片

游客藏族妇女毫不留情狂拍。(图/取自网路)

民法195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无财产上的损失,亦得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但是怎样才算侵害呢?这时候就牵涉到「肖像权」的问题了。在公共场合被他人拍摄时,以下分成几种假设情况叙述:

情况一、摄影者对着你拍摄,你出面阻止,他停止拍摄,事后也没公开散播

在这种情况下,摄影者是无罪的,只要他不是拍隐密部位。尤其他尊重被摄者意愿,也没有对外散布,自然不造成任何侵害问题。

情况二、摄影者对着你拍摄,你看见了、但没有阻止,事后也没有公开散播。

这里就比较适合以「隐私即同意」的说法来解释。既然你知道对方以你为主题拍摄,但是却未出面阻止,间接意味着「你同意了他的拍摄」,是不构成问题的。

情况三、摄影者偷拍你,事后也没有公开散播。

你不知道、也查不到,这种情况摄影者也是不会有事的。

情况四、你不同意对方拍摄,对方依旧强行拍摄,但最后并未公开散播。

这种情况是道德上说不过去,但你依旧很难证明他「侵害」到你,只要不是拍摄隐密部位。虽然有点遗憾,但这种情况下多半也是拿摄影者没辙。

情况五、综合以上四种状况,但最后「有公开散播、广告,甚至盈利时」。

一旦你发现以自己为主题的照片被公开散播,且侵犯到你的个人形象(例如把正妹照拿去情色网站使用),可以依民法第195条主张对方「侵害名誉」,要求合理赔偿;或者以人格权来替自己伸张正义,如民法第18条: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但是怎样算是对名誉的侵犯,就可以有很多种说法。然而对方若将眼睛特别做「马赛克」或「模糊」等后制处理,导致照片本身无法辨认身分时,又不在此限。

▲无视于藏族妇女的痛苦,一群人持续拍摄。(图/取自网路)

许多摄影师在相簿公开照片后,声明:「若当事人感到不妥请来信,立即下架。」虽然这是先斩后奏的行为,但某种程度上也意味了「他重视你的名誉与个人意见」,被摄者若硬要提告,不一定吃香。

所以说,这话题讲到最后,完全变成「道德问题」;一群人围着爷爷拍照,只要不散播出去,爷爷真的不能拿他们怎样。尤其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是,尽管相片中的内容是你,但相片的「著作权」还是属于摄影者;被摄者若拿其他摄影师拍摄自己的照片使用,还得反过来小心「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尽管单眼越来越便宜,但是并不代表拿了相机就算摄影师。无视被摄者感受的摄影师,手上拿的已经不算是相机,而是枪机;按下快门的瞬间,仿佛也能听见扣板机的声音。俗话说得好:「不只是镜头,镜头后面的那颗头更重要。」这句话除了表明「构图、技术的重要性」外,也同时说明了「摄影师要有摄影师的道德与自尊」;真要拍老人,最好先与老人混熟、对方同意了再拍吧!

※更新:有学员出面表示,第一张图片其实是他们在上摄影课,在拍照前有与老先生聊了很久,聊到爷爷都哭出来;所以才会被误认为「老先生看起来不太高兴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