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于镇/审判性侵案的父权有色眼镜

▲在审判文化上,没有任何一种其他类型案件,像性侵案件一般,如此受到父权文化迷思的影响。(示意图/CFP)

多数性侵害案件都会陷入必须选择一方相信的困境中。

笔者短暂的执业过程中,曾为上百位未成年的性被害人进行过法律咨询服务共通点是,这些孩子们几乎都声称自己遭到「违反自身意愿的强制性行为」,进而经由通报进入到司法程序中。而在服务被害人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大多数的性侵害案件都会陷于一种必须选择一方相信的困境当中

详言之,不像一般的犯罪多会留下客观可见的证据,大部分的的性侵被害人并不会立即报案,而是选择先隐忍消化自己的情绪,选择适合时机并挑选值得相信的人揭露被害情节,因此客观迹证早就随着延宕报案时间而消失。

在没有客观迹证的情况下,当被害人走到了法庭中试图控诉被告强制性交的犯行检察官或是法官多陷入一个两难的困境中,一边是指证历历的被害人,一边是声称无辜的被告。

在这样的困境中,我国的司法实务上为了检验被害人是否是说谎的,经常会继续探求被害人事后的反应是否合于「经验法则」中所谓「典型的被害人反应」。

另外,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犯罪,性侵害犯罪多数是某一性别对于另一性别所做的侵害,这也形塑出了性侵害犯罪的另一样特殊性—受到强烈的父权迷思影响。

在审判文化上,没有任何一种其他类型的案件,像性侵案件一般,如此受到父权文化迷思的影响。

如前所述,在我国刑事法庭审理性侵害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检视被害人被害后的反应,或是被害人在陈述被害情节时所反应的态度,通常是用以推测被害人所诉说的被害过程是否逻辑一贯。在确认逻辑一贯后,才进而延伸论证被害人所诉说的被害情节是否真实。

然而在「检视」被害人被害后之反应时,检视者经常受到父权文化的影响,而对于「理想的被害人」有着诸多「想像」,而期待所有的被害者角色必须依照特定的模式行动。若自己稍微偏离了被期待的角色,就会遭主流社会质疑为异常,这样的文化一旦进入性犯罪的审判中,就会出现了许多审判上的「性侵害迷思」。

受性侵害迷思影响的审判文化:「不存在」的理想被害人形象

「好的被害人受过良好的教育,并且善于表达。她们必须有适当的魅力,必须端庄且害羞,但却不能够软弱到让人觉得她易受操纵。他们应该要显得忧郁沮丧,却不能让人觉得沮丧地歇斯底里,必须是一种得体的沮丧。」—Alice Vachss (1993)

父权体制从来就不是一群个人的集合体,它是一个我们皆参与其中的社会,这个社会由一些特定的社会关系和观念所组织而成,像是呼吸空气一般自然的影响着我们。

父权体制对于我们原本是自然的男女性别(sex)中,另外赋予了一层社会性的男女性别意涵(gender)。

这样的性别划定了男人与女人被期待的样子与举止,对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形象都有着一定的想像—加害人通常被想像成一个在深夜的暗巷行迹猥琐的陌生男性,而被害人应该要是一个好女儿、好妻子,她贞洁、沉默且忧伤。

因此被害人在法庭中即会被仔细检查是否符合被害人的形象,仿佛有着一张典型被害人清单一般,详细确认着被害人是否有符合典型的被害人想像,如果被害人没有办法符合一定程度的典型被害人特征,她就会逐渐被推向诬告者的地位,她的控诉就极可能无法成立。

但是这样的既定想像是非常危险的!事实上,仅有少部分的性侵害事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大部分的性侵害犯罪是发生在熟识者之间,相当多的被害人表示加害人是她的亲密伴侣、亲属、朋友、师长或是其他熟识者。

这类的性侵害犯罪中,鲜少会有被害人立即报案的情况,因为如果被害人决定报案,代表着她必须破坏原有的人际交往关系,她原本所熟悉的生活环境将会产生剧烈的改变。

社会上也经常对于这类的性侵害控诉产生怀疑。怀疑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是对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产生怀疑。第二是质疑迟延报案是被害人另有其他不良的动机

由于一般犯罪的报案过程中常会历经数次的讯问程序,被害人会向警察、检察官及法官重复陈述其遭遇,而检察官或法官则经常会以重复的陈述是否一致作为衡量被害人可信性的重要因素。当多个陈述中有不一致的情况,就会被挑出来而受到强烈质疑,进而认为这些不一致既然涉及了重大创伤,怎么可能会搞错或是忘记,这样的质疑完全忽略了被害人通常会有因为混乱、害怕而产生陈述时的合理误差。

另外质疑被害人迟延报案的动机则通常是植基于「被害人经常会同意发生性行为后再因为其他勒索、忌妒、逃避等理由而诬告性侵害」的迷思。这种现况使得社会否认并且轻视性犯罪的发生,更会造成被害人不愿意报案而让性侵害犯罪不断的恶性循环。

回到实际上的法庭运作,为了避免被害人因为不符合被害人形象而被视为诬告者,在办理性侵害被害案件的工作,往往在于是否要为被害人做好准备,使她可以成为性侵害案件中的完美被害人:如果不同意性行为的发生,她应该要誓死抵抗,抵抗后所留下的伤痕才可以彰显她维护贞节的理想形象;再不济,她也应该为她失去的贞洁哀悼。而这荒谬的「理想被害人形象」都要小心翼翼地演练,以免一脚踏进这场精心设计的性侵害迷思陷阱中。

尽管困难,我们仍然必须做出改变 事实上,在性侵犯罪发生之后,许多被害人甚至无法认知到性侵害发生了,被害人经常怀疑自己是不是真的被害人、是不是误会行为人了、是不是因为自己行为的不当,才导致这侵害事件的发生。而被害人遭遇性侵害当时或之后,所会采取的行动其实都有可能。

根本没有一套被性侵者会采取的标准回应流程,所谓理想的被害人形象,仅存在于父权体制的想像中而已。

笔者无意否定司法实务在近年来为性侵害案件所做出的改变,但笔者仍然时而会听到我国的司法人员对于被害人说出:「妳不觉得妳这样很随便吗?」、「妳当时说不要的时候是很生气的说不要,还是像A片那样边笑边说不要?」、「男生(教练)跟男生(学生)一起洗澡不是很正常吗?」、「为什么当时不向旁人求救?」这类的言语,这代表着我国司法实务仍很大程度受到上面提到的性侵害迷思影响。

笔者能理解无罪推定的理念在性侵害犯罪中产生一种极度拉扯与对立的状态,但仍真切希望司法人员在办理性侵害案件的过程当中,不论结论为何,切勿让司法程序成为被害人伤口愈合的阻力。

最后,要找出一条路径以突破这种受到父权压迫而生的性侵害迷思,我们仍然必须要厘清那个将性别、性与父权主义核心价值连结起来的社会意识。因父权体制而引导的那些看似自然的性经验,使我们难以超越并看见真正发生的事,以及这些事物与我们的关联。

这些性侵害的迷思与各种层面的错误认知,阻挡了我们的视线,我们需要了解我们并不是父权体制所困住的囚犯,因为现实是不断的在建构重构的,因我们所构成的部分,不论多么微小,我们都有责任与机会来改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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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于镇,毕业于台北大学,专攻刑事程序法,于开始执行律师业务时,因进入社福团体而开始与儿少保护案件结缘,在遭遇许多儿童与青少年在法庭中的困境后,期许自己的执业生涯能够为台湾儿少保护法治的进步有些许的帮助。本文转载自《法律白话文运动》,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