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多如牛毛的赋税法令须清理
▲我国赋税法令、行政函释多如牛毛,为各界诟病,必须进行清理及公开。(图/视觉中国CFP)
我国赋税法令、行政函释多如牛毛,久为各界所诟病。根据财政部官员表示,截至今年5月底止,现行有效的解释函令多达9,528则。由于解释函令是财政部为协助下级机关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定的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其在具体税捐课征认定上,对纳税人的权益影响甚钜。
惟纳税人多半无从知悉这些具专业性的解释函令的存在,以及其适用的依据。因此,年底即将上路的《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以下简称《纳保法》),特别在第9条第1项、第2项规定,除了涉及公务机密、营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主管机关就税捐事项所作成的解释函令及行政规则一定要对外公开周知,以取信于民。设若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税捐稽征机关就不得在他案援用,以免发生突袭而胜之不武。
事实上,解释函令属于行政规则的一种,规范对象理论上并不是人民,而是对所属下级机关,故其仅具拘束税捐稽征机关内部的效力,自不得逾越母法。此次修法过程中,立法者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依照《纳保法》第9条第3项规定,未来财政部每四年要定期检视解释函令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增加法律未明定的纳税义务。此举可说是对纳税人权利保护落实的具体作为,值得肯定。不过,笔者认为四年定期检讨是法定的最低要求,财政部允宜随时主动检视所有解释函令,将可能涉及违宪、违法的赋税法令全面清理,并撤销目前引用上开不合时宜法令的行政处分,尔后至少每四年再检视一次,才能落实立法意旨。
值得注意的是,两大国际人权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台湾施行已逾7年。依《两公约施行法》第8条规定,各机关政府应依两公约内容检讨所主管的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两公约规定者,应在两年内(2011年)完成修法或改进行政措施。此项作为义务,旨在提升我国人权水准并与国际人权体系接轨,落实人权治国理念。
然而,回顾过去7年的大法官解释中,却有13件案子适用不合时宜的赋税法令被大法官宣告违宪,包括今年初备受瞩目的两件税案:一件(即释字第745号解释)是名模林若亚补税案,大法官认定《所得税法》中对于薪资所得设定扣除额上限作法,已违反《宪法》第7条的平等原则;另一件(即释字第746号解释)是针对《税捐稽征法》现行逾期纳税要加征滞纳金,且滞纳金还要算利息的规定,大法官宣告对滞纳金加征利息部分,等于重复对当事人课责,不符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有违《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意旨。从上述释宪案被宣告违宪的数量来看,可以发现即使《两公约》施行后,财政部仍有许多超越母法或违宪的法令函释存在,随时可能被引用形成错判,故台湾的赋税人权显然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可喜的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今(106)年6月3日财政部已依据《纳保法》第19条规定公布《财政部纳税者权利保护咨询会设置办法》,宣示将设置「纳税者权利保护咨询会」,主要就研拟纳税者权利保护的基本政策与措施、纳税者权利保护计划之研拟、修订及执行结果检讨等事项提供财政部及所属单位咨询意见,一改保守僵化的思维,以人为本,主动积极作为,令人赞赏。
笔者尤期待未来咨询会也能从提升人权视野及关照层面,主动就目前系属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由人民声请释宪的4件待审赋税案件,进行自我检视,若确认恐有违宪情形,允宜立即提出建议要求改善,以免浪费司法资源,进而落实赋税人权的保障。
好文推荐
苏友辰/「广告不实」等于「诈欺」?
苏友辰/非常上诉不是烂盲肠
苏友辰/终结行政法院的「败诉法院」恶名
●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