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周刊/父母送房 有负担的赠与划算吗?

文.庄孟翰颜琼真整理)

Q:台北蒋先生问:父母常以买房方式来赠与子女,帮助子女成家立业之外,也能达到节税功能,「附有负担之赠与」即是常见案例,亦即约定房贷由儿子承接,请问赠与税要如何计算?

A: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杨建华举例说明:在解析之前,应先了解一下法令相关规定。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1条有关扣除额」的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由受赠人负担部分应自赠与额中扣除。」另第22条有关「免税额」的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220万元」。

赠与税的计算公式为:(赠与总额-扣除额-免税额)×税率10%=应纳赠与税

就蒋先生所问的「附有负担之不动产赠与」举两个案例说明如下:

情况1】一般情况赠与试算◆不动产市价1,500万元◆不动产之公告土地现值房屋评定现值合计900万元

【情况2】附负担不动产赠与试算 说明:父亲以自有现金1,000万元及向银行贷款500万元购买市价1,500万元之不动产,再将此不动产及房贷一起赠与子女,以后这间房子的房贷由子女缴纳。 ◆不动产市价1,500万元 ◆不动产之公告土地现值与房屋评定现值合计900万元 ◆房贷500万元 由【情况1】及【情况2】两范例可知,善用「赠与附有负担」后,可大幅降低赠与税应纳税额(由68万元降至18万元)。

但因房地合一税制甫于6月5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即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日后售屋时,则要小心「卖价减买价,财产交易所得变大」的问题。

因为多年后,若子女要出售此受赠之不动产时,计算房屋「财产交易所得」是以当时父亲申报赠与税时的价值作为子女的取得成本,即是以900万元所包含的「房屋评定现值」当房屋部分的取得成本,而非依当时房屋部分的市价,亦即减项─房屋取得成本降低,导致出售不动产之财产交易所得变高。

举例来说:若赠与时的房屋评定现值为450万元(市价为750万元),日后出售该不动产,计算房屋财产交易所得所使用的原始取得成本即为450万元。若房屋部份的售价为750万元,即会产生财产交易所得300万元,必须课征5~45%的所得税。实质结果:虽然房屋的赠与税课税基础低估了300万元价值,节省了赠与税(税率10%),但日后财产交易所得税(税率5~45%)增加。最终出售后究竟有利或不利,尚不一定。

此外,还得注意以下3大事项

一、受赠人必须有还款及支付贷款利息的资力:若A无工作、工作所得偏低或国税局查调其历年所得都不高,突然受赠一笔附有负担之不动产,若国税局认为A无偿还能力,会调整此笔赠与税申报,剔除原先赠与人申报之附有负担扣除额,故申报扣除附有负担扣除额,实务上需提出受赠人所得证明等文件。

二、赠与行为发生后再借贷的款项,无法以附有负担方式扣除: 主张「附有负担赠与」,受赠人负担部分必须于赠与时即已「同时」存在。父母在申报赠与时若主张此不动产之房贷将由其子女(受赠者)承担,但国税局发现此笔向银行的贷款是在赠与日后才进行申请,则国税局会调整此笔赠与税申报,剔除原赠与人申报之附有负担扣除额并对赠与人补税

三、资金有无回流迹象(即附有负担之债务日后并非系真实由受赠人偿还):若父亲(赠与人)赠与不动产予子女时,主张赠与标的有设定抵押权丁君,该赠与附有负担,应予以扣除。倘若国税局发现丁君并不知该债务转由他人负担;其次,虽然子女有将部分债务金额转与父亲,但父亲并无法证明此笔金额的确有偿还丁君时,国税局就会将父亲原先主张的附有负担扣除额剔除,并补发新税单予其父,补征因先前扣除附有负担部分而少征之赠与税。

「审阅期」攸关权益,买屋前宜坚持

Q:新北市庄小姐问:何谓审阅期?签订预售契约前应注意哪些事项?

A: 庄孟翰答: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定定型化契约前,应有30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建设公司签定之不动产买卖契约,属于定型化契约的一种,对于应否预留契约审阅期间,依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为: 按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11条规定: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定定型化契约前,应有30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违反前项规定者,该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仍构成契约之内容。此外,依内政部103年4月所公布之「预售屋买卖契约书范本」,以及101年10月所公布之「成屋买卖契约书范本」规定,不论是预售屋或成屋,契约审阅期间均为「至少五日」。

因此,签订契约前应预留审阅期,并确实了解契约条文内容细节,如有疑问,不妨先请教律师、代书或房地产专家后,再行签约。

【详细内容请参阅最新一期《理财周刊》第772期】【尊重智慧财产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提升理财力--理财课程资讯www.moneyedu.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