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罕病药物法 药商停供应罕病药物处50万

杨玉欣曾为罕病法修法召开记者会。(资料照/记者赖映秀摄)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为避免药商不当停药,损害罕见疾病病人用药权益,立法院30日院会三读通过《罕见疾病防治药物法》部分条文规定取得许可药商除不可抗力情形,应该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持续供应罕见疾病药物,如果未依规定即停止供应罕病药物,处新台币10万元至50万元,必要时废止药物许可证。

三读条文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编列预算,补助罕见疾病预防、筛选,并给予《全民保法》未能给付的罕病诊疗、药物、维持生命所需的特殊营养食品费用

三读条文指出,罕见疾病药物经中央主管机关查验登记或专案申请核定通过后,纳入健保给付收载程序;药商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须持续罕病药物,如未依规定即停止供应,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必要时得废止药物许可证。

国民党立委杨玉欣表示,修法强化罕见疾病及药物审议委员会专业程度,新增病患家属心理支持、生育关怀服务;健保未能给付的支持性、缓和性照顾,卫生福利部都给予适当补助。

杨玉欣说,新增条文也特别保障罕病病患取得药物权益,加速罕病药物纳入健保给付审核流程,建立紧急供药机制,缩短罕病病友用药等待时间,避免发生用药空窗期,并代表200多种罕病病友表达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