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周刊/餐饮连锁疯IPO买卖房必看-交屋眉角大公开

文.庄孟翰(颜琼真整理)

新北市王先生问:我最近透过仲介业者卖掉一间房子,正在办理产权移转过户买方还有尾款付清,但因结婚之用,想先布置新房,就跟我商量,能不能先交屋,让他先进去装潢,这样好吗?

A : 买卖房子最怕的是交易过程纠纷,因此,为什么中古屋买卖,房仲业者要推「履约保证」,就是要确保买方交付价金之后,房子能顺利登记到名下。相对地,屋主卖房之后,产权在过户给买方的同时,对方的钱也能进到自己的口袋里,这就好像买卖东西「银货两讫」的概念。不过,房子买卖因动辄数百万元或数千万元,是一笔大数目,中间最怕有交易纠纷发生,而为了避免纠纷,有些时候还是要懂得说「不!」 有些人常犯一种毛病,就是基于人情世故,心想:「人家结婚是好事一桩,就相信一次,做个人情给个方便。」或者像是在农历七月前几个月进行买卖交易,买方希望赶在农历七月前搬进去住,就跟屋主商量,能否先进去装潢。 然而,若是碰到对方是喜欢钻法律漏洞的人,很可能之前给的「方便」最后却落得房子已过户到其名下,且已装潢好,人也搬进去住了,但尾款却迟迟未付清的麻烦事。 就《民法》观念来说,买卖房子属于「双务契约关系,如果甲是卖方乙是买方,则乙便负有给付相对价金(房屋价款)给甲的义务,而甲也负有交付房子给乙的义务。 换言之,就「房子」的主体来说,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要求甲交付房子);但就「房屋总价款」来说,乙是债务人,甲是债权人(要求乙要付钱)。由于甲、乙同时具有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双重身分,也就符合「双务契约」中具有「两足相偿」之性质,以及「互为因果(有买卖行为)」之关系。 以甲、乙关系来说,若乙是个喜欢钻法律漏洞的人,坚持房子已过户到名下,属于房子的「登记名义人」,且自己「有权占有」该房子,此便造成甲虽然给乙方便,最后却可能落得乙借机赖皮,不付清尾款而付诸兴讼。 一旦某方违约,由于「双务契约」属于债权关系,得透过打官司来解决,但官司过程恐旷日费时,因而甲的好心恐怕只会招来不必要的麻烦。故会建议王先生,还是等买方连尾款都付清了,再进行交屋为宜。

房屋买卖信托关系,可保障交易安全

竹北小姐问:因为有想要买房子自住,在看预售屋的过程,有听到代销业务人员说,自己付的订金及将来的工程款,都会存入建商银行开立的信托专户内,不用担心。不禁好奇所谓「信托」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A : 与不动产信托有关的种类有很多种,就大多数的新成屋或中古屋买卖来说,与消费者最有关系的,是「不动产买卖价金信托」。根据土地银行在官网上的解释:「不动产买卖双方与受托银行签订信托契约,由买方依约定付款时程将买卖价金存入信托专户,卖方将产权过户文件交付地政士向地政机关办理产权移转予买方,俟产权过户完成后,由受托银行将买方存入信托专户之价金交付予卖方,以保障买卖双方交易安全的一种信托机制。」 其流程包括: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契约。买卖双方与受托银行签订信托契约。受托银行开立信托专户,信托财产独立设帐保管。买方依付款时程交付价金,存入信托专户。卖方交付过户文件。地政士办理产权过户。过户完成,受托银行交付价金予卖方。受托银行办理结算分配,信托关系结束。 至于张小姐所提出的预售屋,在实务上是与上述情况雷同的,只不过,因为是预售屋,就存在「万一已经缴了不少工程款,但建商盖到一半却落跑了,该怎么办?」的问题。 往昔几波房市由多头转空头、景气走下坡时,不少建商因资金周转不灵,确实常有「落跑」的情况发生;消费者在签订预售屋买卖契约书之后,依工程进度逐期支付工程款,一旦钱都缴给建商,却遭建商「卷款潜逃」,而房子还没盖好,根本没办法办理过户,更甭谈产权,很可能一生积蓄就此付诸流水。即便打官司,赢了诉讼,问题还是无法圆满解决。 因此,自从「信托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近些年建商为加强消费者下订购屋的信心,都会透过银行「信托专户」,让已订购户所缴的每一分钱,都存入专户内做「专款专用」,也就是建商要等到房子盖好之后,才能从银行的「信托专户」提领客户的购屋款,不致发生钱缴到建商口袋,却遭建商挪用之情事。 因为一旦资金发生缺口,没钱支付工程款,最后「落跑」的骨牌效应就会一一浮现,因此对消费者来说,买卖过程若能透过银行「信托专户」,必然较有保障。  在此必须一再提醒,不论房屋价格多便宜,还是谨记「安全第一」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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