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防疫与人权只能二择一吗

法制上为了防疫人民的自由被限制了许多,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个人资料的取得。(图/路透社

2020年是个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一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威胁,人类的生活型态开始有了极大的改变:减少了许多面对面接触,许多商业行为受到冲击、在家办公及视讯讨论问题成为了目前的新时尚台湾有幸在这波冲击中把各项损害降到最低,虽然仍有许多商家不敌而选择歇业,但至少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笔者美国的朋友,有人已经数周无法出门,甚至有听说因此衍伸出其他如家暴社会议题

台湾的防疫成效如何或有质疑讨论,但要选择用甚么手段防疫则是另一个问题。美国媒体《New York Post》便曾刊登两篇报导:一篇认为台湾初期因未采取WHO的建议,提早进行各项部署,使得病情得以有效控制;另一篇则质疑,台湾的防治是国家透过集权主义、牺牲人民自由换来的。该文表示,如入境台湾者居家隔离14天、用GPS手机讯号确认有无确实执行居家检疫或隔离,对进出入建筑物的人实施体温检测及实名制登记,餐厅用洗手液并用隔板隔离座位、管制口罩进出口等,让每个人受到政府监控

上述的报导当然某程度是记者混淆了一些私人措施跟法令要求,也忽略了台湾在经历SARS后人民对此种传染病的心有余悸及立刻反应。毕竟法律的管制方式在各国仍有落差,各国历史还有文化都要结合看待。举例来说,美国几乎不可能接受台湾式的全民健康保健;台湾也很难接受美国的拥枪权。但不可否认的,法制上为了防疫,人民在我国的自由能被限制到甚么程度?

这个问题最早在SARS时期,就有当年没有遵守诫命的和平医院医生试图挑战当年《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大规模强制封院隔离的合宪性。就此,大法官最终做成释字第690号解释,表示当年的规定:「对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亦未抵触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与宪法第八条依正当法律程序意旨尚无违背。」但该解释也提及:「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于受强制隔离处置时,人身自由即遭受剥夺,为使其受隔离之期间能合理而不过长,仍宜明确规范强制隔离应有合理之最长期限,及决定施行强制隔离处置相关之组织、程序等办法以资依循,并建立受隔离者或其亲属不服得及时请求法院救济,暨对前述受强制隔离者予以合理补偿之机制」。之后,《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正,乃至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一般简称为《纾困条例》),也都依照着该解释的意旨进行规范。目前的居家隔离通知书除了明确告知14天隔离期间外,也提供提审书及请求防疫补偿的程序。

然而,这不代表我国目前的所有防疫措施都是绝对的合法没有疑义。其中最有争议者,就是关于个人资料的取得。当年的解释文无法想像现在的个人资料如此容易被监控,也因此最受争议的GPS监控、细胞简讯、类细胞简讯等措施,解释文并未提及。

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对于管制此类个人资料的依据,都是引用《纾困条例》第7条的:「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然而,包含笔者在内的许多法律人士都质疑,该条是否真能够超越目前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或是《通讯监察及保障法》,进而管制人民的居住迁徙乃至于居住自由,在解释上显然有问题存在。然而,时至今日,单纯质疑法源依据已经无法完全解决问题。以下笔者提出几点未来操作上的可能方向,期许防疫政策与人民自由能够并行而非仅能择其一。

首先,《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如何调取个人资料并没有规定,长期而言,法制化绝对有其必要。在何种情形下需动用到何种搜集个人资料,方法为何,纵然无法巨细靡遗,也应避免过度模糊。大法官过去曾于释字第603号解释理由书中针对建立指纹资料库档案一事表示:「应以法律明定其搜集之目的,其搜集之范围与方式且应与重大公益目的之达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与关联性,并应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机关尤应配合当代科技发展,运用足以确保资讯正确及安全之方式为之,并对所搜集之指纹档案采取组织上与程序上必要之防护措施,以符宪法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本旨。」应值得参考。

其次,一般场合如私人处所、运动场馆等实施实名化措施,应回归现行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也就是明确告知民众搜集、处理及应用的范围,并且以必要的资讯为限。

最末,回归本次疫情,《纾困条例》既然订有期限,于期限过后,政府已无持有因疫情所持有的个人资料之正当性,原则上应予销毁而不予保存,避免不当使用。

愿疫情早日平息,人人平安,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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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台湾人权促进会会长、执业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成员。关注人权议题,参与台湾及国际公益NGO成员之人权策略拟定与推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