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贾文宇、何明諠/防疫政策亦应兼顾法律与人权
▲使用健保卡购买口罩在多数情形下显与医疗及健保无关,恐有违法之虞。(图/记者林育绫摄)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延烧至今,政府、公卫医疗系统与民间企业团体为防疫尽心竭力,值得获得台湾每一位人民的万分敬意。值此同时,法治与人权也正面临相对应的限制,这些限制因欠缺明确的法律授权,可能有过度侵害人权的风险。笔者认为,应就手段再次考量,甚至思考是否舍弃部分可能违法的手段,以事前排除执行面的法律究责风险。
在民主国家中,「立法」除制定、颁布有拘束力的规则外,更深层的意义是,代表全体国民多元价值的立法机关,透过其公开的审议与折衷,不仅强化了规则的民主正当性,也达成社会的公众沟通。当然,若情状危急以至正常的立法程序无法进行时,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3项确实有授权总统「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并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但相对的,若还未达宪法上的紧急状况,行政机关就有义务遵循现有法规的授权去行为,并尽量避免在法规或制度的模糊地带做出可能侵害人权的举动。否则政策当下虽得以遂行,但无疑是陷公务机关、个别公务人员及配合的民间单位于违法风险中。
在过去这段时间,不只是医护人员疲于奔命,亦有不少法界人士试图为各项防疫措施寻找现有法令上的依据。在SARS疫情的惨痛教训后,《传染病防治法》或《灾难救助法》固有增补、给予政府更多武器因应灾变,但仍不足以当作空白支票,让民间与人权无限买帐。以下所举皆为诸般尝试后,合法性上仍显不足的案例,这无异是未来可能引发各式法律与人权争议的警示。
以实名制口罩为例,透过健保卡推动购买口罩实名制,固然立意良善,但《全民健康保险法》第16条1项但书明文规定,健保卡「不得存放非供医疗使用目的及与保险对象接受本保险医疗服务无关之内容」。使用健保卡购买口罩在多数情形下显与医疗及健保无关,因而除非立法院修法,否则以健保卡推动口罩实名制,恐有违法之虞。
又如要求民间业者(无论是便利商店或药局)供应人力,以配合政府贩卖口罩,其法源依据也是令人存疑。《传染病防治法》虽有征用「医疗物资(第54条)」与「医事人员(第53条)」的规定,且其在第55条,也排除了「配销物资」相关的公平交易法、商标法与税捐义务,但综观整部《传染病防治法》,并未授权政府可征用便利商店与药局的人力配售口罩,也就自然没有因征用配售人力而给与补偿之相关规定。此处的缺漏,实不应仅是期待业者共体时艰,而陷辛苦防疫的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于违法行政之风险中。
此外,政府近来频繁使用电子监控的手段追踪,亦存在不少的人权与合法性问题。例如卫福部规画健保卡以掌握个人的旅游史,虽可能属《传染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之防疫措施,但个人旅游史是否会过度曝光是一个问题,此一欠缺法律明文入出场的机制何时会退场,亦是另一个问题;另外,警察机关向电信业者调取基地台定位的位址,以追踪居家隔离的个人,但手机的位址属《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3-1条所规定的通信纪录,依同法第11条,原则上要侦办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罪才能调取,居家隔离的人随意外出当然可能触犯《传染病防治法》,但是否因此就满足警方可调取通信记录的条件,仍大有商榷余地。
最后,当中国疫情持续失控升温,从现在包机名单之优先顺序,以及人数能否搭配国内防疫量能、对异议人士与吹哨者的政治庇护,乃至出现「疫情难民」时,政府如何决定是否收容、转介,显非当前两岸/港澳人民关系条例之制度所能负荷,亦应在制度面上前进部署。或是检举深圳返台经理未依规定自主健康管理而遭解雇的职员,任凭再多的网路声量支持,也因我国《吹哨者保护法》草案延宕数年,导致其劳动权益不保。
防疫是长期抗战,政府在这段时间反应迅速,防疫有功,已取得大量民意支持。但站在民主国家正常运作的角度来看,我们仍须提醒执政党,既已享有行政、立法的多数优势下,廓清法制的阳关道正通畅,不必硬走独木桥。既是长期抗战,反复检讨现有手段是否合法、必要,并努力厘清、健全法治,减低各方利害关系人的触法及人权侵害风险,方是民主国家防疫的正轨。(本文转载自《思想坦克》)
●周宇修,台湾人权促进会会长;贾文宇,台湾人权促进会执行委员;何明諠,台湾人权促进会副秘书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