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宇/邱和顺案与模拟亚洲人权法院

▲模拟亚洲人权法院第一案为「邱和顺中华民国案」,5月18日召开第一次准备庭,7月26日至28日进行审理,借此思考我国的刑事程序如何达成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图/记者黄国霖摄)

模拟亚洲人权法院即将在7月26日至28日于台湾进行第一案「邱和顺诉中华民国案」的审理程序,由新加坡、日本、孟加拉、香港等国的法官组成。而此桩邱和顺案究竟是什么样的案子,为何能动用来自亚洲的法律人参与呢?

邱和顺:台湾史上被羁押最久的人

1987年11月24日,保险员柯洪玉兰在离开办公室后即行踪不明,她的黑色皮鞋及部分遗体于同年12月12日在竹南镇一处射流沟中被发现。1987年12月21日,新竹学童陆正补习班下课后失踪后,家属即接获多通来自歹徒等的勒赎电话。家属虽依约交付了赎金,却始终不见孩子平安归来。九个多月后,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队方依循秘密证人的线报,逮捕邱和顺等人,迳自宣布破案。至今,陆正仍旧下落不明。

这两个案件都是当时社会新闻上备受瞩目的案件。在1988年警方宣布破案后,1989年2月新竹地方法院开始审理这两个案件。同年11月,邱和顺被判处死刑,邱和顺上诉;后来邱和顺不断在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间被撤销发回,在这两个审级间总共历经11次,直到2011年,邱和顺才被判处死刑定谳。整个诉讼程序长达23年,迄今邱和顺还被关在监所里等待死刑的执行,他也是台湾司法史上羁押时间最长的人。

公平审判的要求:审判邱和顺的正当法律程序

本案在最后事实审认定具有犯罪事实时,采用的证据多为「被告跟共同被告的自白」或「被害人之指述」作为定罪之主要依据。

关于非供述证据方面,法院在柯洪玉兰案中判处邱和顺死刑的证据有:柯洪玉兰的尸体、蓝色机车、尸体东边上游17公尺处沟中发现之塑胶袋(袋内有黑色塑胶皮鞋1双、杀猪刀1支、长方形小刀1支、兽用注射针筒1支、男用白色内裤1件,经柯洪玉兰女儿证称「上开黑色塑胶皮鞋确为其母亲柯洪玉兰所有」)。

陆正案中判处邱和顺死刑的证据有:议妥赎金为一百万元之勒电话录音、绳索4条及便当袋一只(检方称为取赎工具)、宝山乡双溪村水尾沟103号前之杂货店确实有隔壁电话亭及竹南信用合作社公园公用电话

然而,申请人律师主张同案被告邱和顺及其他共同被告都指称在警察侦讯过程中遭到刑求,例如:以脱光衣服、殴打、灌水、倒吊、坐冰块、警棍戳击下体或以电击棒电击下体等方式刑求,而此状况已经违反《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第7条禁止酷刑规定、《禁止酷刑公约》第2条第1项规定国家应防止酷刑之义务及第15条「不应采纳以酷刑取得的供词为证据」之义务。

原告亦主张,即便在检察官询问时没有刑求,在检察官面前的自白也不能当作证据,因当时警察询问完之后,检察官随即进行询问,而询问过程中实施刑求的警察仍在周围环绕,之前刑求对于邱和顺及共同被告形成的心里压力仍未消失,因此在检察官的自白也不是出于自我意愿而说出的话。

在审判当中关键证据,柯洪玉兰案的塑胶袋及陆正案的勒赎电话录音都在审判过程当中,因为政府保管的不当而不见了,因此这两项关键证据的丧失,使得原告没有办法对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该证据可以证明什么样的事实提出说明与抗辩。针对这些关键性证据,原告也主张邱和顺没有办法搜集对于自己有利的证据或提出鉴定,违反了《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关于公平审判之权利。因此本案中,原告进一步主张违反《公平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4公平审判之权利。

心灵的戕害:对于邱和顺的酷刑

原告亦主张在审理过程中,其中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11次,而在这11次审判当中,有超过半数法官重复而没有自行回避。原告认为,既然法官已经参与了前次法院的审判,对于这个案件就很有可能会有一定的成见,而在下一次审判时就没有办法完全客观,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关于公平审判之权利。

然而,另一个争执的点是在审理当中,邱和顺方在国内救济程序时也没有申请法官回避,究竟公平审判之人权是否要求法官应自行回避抑或是需被告申请才须回避,则为另一个本案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此外,原告亦主张,邱和顺在18年的监禁期间都被上了铐,监禁时间内都没有办法自由活动,原告更认为邱和顺在其中的4年甚至被单独监禁,造成其心理上极大的伤害,对于邱和顺构成一种酷刑。再者,2011年,邱和顺已判决死刑确定,而一直在等待死刑的名单上,对邱和顺造成了「死囚现象」(death row phenomenon),让他长期处于不知道何时将死的状态,造成心灵上极大的痛苦,甚至造成严重的心理疾病,形同一种酷刑。

政府方的主张:国际法上的程序问题

本次诉讼中的模拟政府方(中华民国政府并未参加诉讼进行答辩,而由民间团体模拟政府方进行答辩)认为,首先因为中华民国并未签署《反酷刑公约》,我国也没有自行将《反酷刑公约》内国法化,因此《反酷刑公约》下的义务对于中华民国不生效力。其次,《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在2009年才被我国内国法化,而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前述之主张,倘若发生在2009年以前,都不会有违反人权公约的问题。

模拟政府方在诉讼过程当中表示,邱和顺先前的诉讼代理人从来都没有提出《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或《反酷刑公约》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基础主张,因此不符合国际法上,需要先在国内用尽所有救济程序,才可以向国际法院申诉的规则。

最后,政府方也主张,我国司法院已经针对相关问题有事实认定(例如:有无刑求),因此模拟亚洲人权法院只能够基于国内法院的事实,进一步作有无人权侵害的判断,否则即意谓着人权法院可以取代国内法院所为的事实判断,而伤害我国的主权。

本次模拟亚洲人权法院选择邱和顺案作为第一案,对于我国刑事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司法人权保障上具有指标性意义。在国内刑事程序当中,法院所聚焦者,通常是法院认定之事实,是否为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于有所怀疑、适用法律有无错误等,然而对于刑事被告的人权保障,甚少用国际人权法的标准去检验。而本次模拟亚洲人权法院即是带领我们重新思考,我国的刑事程序如何真正达成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龙建宇,法律白话文运动劳动法资深编辑。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