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美珊/判刑不一定要被关 「得易科罚金」用钱免入监
▲被判刑不一定要被关,可以易科罚金代替处罚,但执行检察官若认为非入监执行,难收矫治之效,仍可命令不准易科罚金,仍要入监服刑。(图/视觉中国)
收到判决被判刑,是不是一定要去关?
王一,因车祸之过失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李二,因酒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陈三,因诈欺罪,被告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张四,因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罚金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
上述4人收到判决该怎么办?什么叫「得易科罚金」?
原则上,当法院主文判处「有期徒刑X月,得易科罚金新台币Y千元折算1日」或「拘役X日,得易科罚金新台币Y千元折算1日」,收到前述确定判决书,当事人可向地检署执行科检察官声请易科罚金,若一次无法缴清,亦可声请分期缴纳,通常1期为1个月,共可分3期。
若无法负担易科罚金的数额,也不想入监服刑,遭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当事人亦可向地检署检察官声请易服社会劳动,也就是到社区、机关、团体、机构从事劳动,用以代替入监处罚。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本身有固定工作,扣除上班时间,可能无法完成社会劳动时数者,可以考量自身情况,决定要声请易科罚金就好,或仍要声请易服社会劳动。
例外为,刑法第41条第1项但书,「但易科罚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条第4项,「因身心健康之关系,执行显有困难者,或易服社会劳动,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适用之」。虽然法院主文有谕知易科罚金之标准,但执行检察官若认为当事人非入监执行,难收矫治之效,仍可命令不准易科罚金、易服社会劳动,而要入监执行。
一般执行检察官会考虑个案有非入监执行,难收矫治之效的情形有:
1.多次酒驾前科。如上例之李二若多次酒驾,执行检察官可能认其非入监,难收矫治之效,而不准其易科罚金。虽不准其易科罚金,仍可声请易服社会劳动,但如有健康不佳或其他难收矫治之效的事由,仍可能不准易服社会劳动。
2.参与诈欺集团。诈欺集团车手、成员,通常认恶性重大,非入监难收矫治之效。
3.妨害公务,如辱骂、殴打警护人员情形严重。上例之张四若打骂警护情形严重,执行检察官可依个案判断,是否有非入监难收矫治之效。
4.执行检察官发传票通知到案执行,无理由不到案,经拘提、通缉到案者。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准时报到,若当日有困难,一定要附具体理由向地检署请假,否则,一旦遭警拘提、通缉到案执行,执行检察官可能会认其无悔悟诚意,而有非入监难收矫治之效,而不准其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
5.未缴交犯罪所得。如诈骗集团成员其犯罪所得可能高达数百万元,若拒不缴纳犯罪所得,亦可能认其无真正悔悟诚意,而有非入监难收矫治之效。
6.无钱缴纳罚金,但身体健康不佳,不宜为社会劳动者,例如肺结核等,亦可不准其易服社会劳动。声请易服社会劳动者,地检署通常会请其检附健康证明,若身体健康条件不佳,又无法缴纳罚金者,只能入监服刑了。
若不服检察官不准易科罚金、不准易服劳役或社会劳动之命令,可向法院声明异议。《刑事诉讼法》第484条规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检察官执行之指挥不当者,得向谕知该裁判之法院声明异议」。若不服检察官不准易科罚金、易服劳役或社会劳动之命令,可提出声明异议状,写明异议之理由,再送状到地检署,地检署会转送法院,让法院作维持或撤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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