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队教练3度酒驾判刑定谳「不得易科罚金」 杠地检斗法8个月未入狱

桥头地方法院外观。(图/翻摄自桥头地院官网

地方中心高雄报导

高雄市一名国家代表队苏姓教练,酒驾自撞被依照公共危险罪判刑5个月,不过虽然判决主文上有写明「可易科罚金」,但是桥头地检署在执行时,发现苏姓教练已经「五年内酒驾3次」,所以不准易科罚金,但是苏姓教练不服检方,2度对法院声明异议,桥头地检署襄阅检察官王伯敦表示:「确定会通知来执行」。

苏姓教练因为公共危险案件,以台湾桥头地方检察署检察官执行之指挥为不当,向桥头地方法院来声明异议,法院在2019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文当中指出,苏姓教练在今年1月2日驾驶车辆,自撞护栏,事后抽血检验酒精浓度,换算呼气值为0.56,被警方依照公共危险罪移送,这起案件被判刑5个个月,并科罚金1万5千元,同时刑期可以易科罚金,全案定谳。

桥头地检署收到确定判决文后,决定依照高检署酒驾再犯发监标准「五年内3犯酒驾」,不准易科罚金,决定将苏姓男子发监执行,因为除了这一起酒驾以外,苏姓教练还有在2015年12月在台南酒驾、2017年10月27日在冈山喝完啤酒上路,所以桥头地检署通知苏姓教练在今年5月28日到案执行。

苏姓教练不服检方决定向法院声明异议,主张桥检通知他到案执行前,并未给予他陈述意见机会执行程序瑕疵等,但是桥院不采信,6月初驳回异议驳回,不过苏姓教练继续抗告,高雄高分院认为桥检执行前没有给苏男陈述意见机会,确实不妥,今年8月间裁定苏男抗告成功,检方应重发执行命令。但是桥检在8月23日再次发出执行命令,继续执行苏姓教练易科罚金及易服社会劳动,不过他再度向桥院声明异议,并且强调自己是曲棍球国家代表队教练,育有2子女分别就读大学高职,还须扶养年迈父母经济压力沉重,若入监执行将影响工作权益家庭生计,且他就酒驾后都坦承不讳,真心悛悔,有决心痛改前非,应准许他易科罚金及易服社会劳动等。桥院审理后认为,「检察官于指挥执行本件命令时已审查相关因素而认受刑人如以易刑处分,将难收矫正之效,遂不准许其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本次命令经核未有何违正当法律程序或逾越法律授权范围情事,从而声明异议意旨所执异议理由于法均非有据,为无理由,自应予以驳回」。

对此,桥检襄阅检察官王伯敦表示:虽然苏姓教练又再次提抗告,但是桥检仍然会「确定通知来执行」,因为遏止酒驾,「三犯原则上不准易科罚金」的坚持,不容许被轻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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