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男4度酒驾!检:「5年内3犯」不准易科罚金...法官说可以

屏东地院撤销检察官不准宋姓男子易科罚金处分 。(图/记者陈昆福摄,资料照片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屏东县宋姓男子第4次酒驾,被法院依公共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得以每1000元易科罚金,屏东地检署执行检察官以他5年内3犯酒犯行酒测值达1.45毫克且发生交通事故,仍未警惕,不执行宣告刑,难以维持公共秩,不准易科罚金,发监执行,他不服,委任律师向法院声明异议法官认检察官指挥未当,撤销原处分,准予易科罚金,检方还可以抗告

据悉,宋姓男子于2015因公共危险罪,被判刑3个月;2017年间再犯公共危险罪,被判刑4个月;2018年3犯公共危险罪,判刑5个月,这3次,检方均以每日1000元准予易科罚金。2020年4犯公共危险罪判刑6个月,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屏东地检署通知他到案执行,检察官不准易科罚金,发监执行。

他不服,委任律师向屏东地院声明异议,律师异议书说,按准驳受刑人易科罚金的之执行,现行法规定实务上固认为属检察官裁量权;但检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罚金决定,将直接造成受刑人入监服刑效果,为剥夺人身自由之处分,比搜索、监听对于人权的侵害更为严重。该案检察官不准声请人易科罚金,将声请人发监执行,受刑人人身自由立即被限制且可长达6 月,与之相较,侦查中检察官认被告有声请羁押之必要,至多亦仅能声请法院羁押被告4月。

因此,检察官不准易科罚金之指挥命令较检察官声请羁押,对人权的侵害更甚。且案件审理中,检察官不积极论告,甚至判决得易科罚金后亦不上诉,待判决确定后,再由执行检察官个人独断认定不得易科罚金。如此,非但违反检察一体原则,也不尊重法院的判决,更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

法官审理后表示,该案于简易处刑判决时,法官已知悉声请人已是第4次酒驾犯行而认定为累犯,因此判决6月有期徒刑,且得以每日1 千元折算日易科罚金。

执行检察官于地院谕知声请人得易科罚金的判决确定后,并无其他难收矫正或难以维持法秩序之特别情况下,仅以「被告5年内3犯酒驾行,酒测值过高且发生车祸」等已经侦查检察官及法院审酌的理由,即不准受刑人易科罚金,亦未给予声请人陈述意见及易服社会劳动机会,非但有违上开最高法院判决意旨,更将检察官的执行指挥命令凌驾于法院的判决,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自非适当,撤销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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